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駱駝山煤礦黨委(以下簡稱黨委)是本企業的領導核心,行使對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權力。為了實現議事和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幾個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結合企業實際,製訂本規則。
第二條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凡屬黨委職責範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和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條黨委成員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定期向黨委報告工作。對於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動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章議事範圍
第四條黨委依照職責範圍,對以下問題進行研究,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一)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黨的建設等方麵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作出決定。
主要內容包括:
1、研究本企業改革發展和經濟建設中帶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問題,製定針對性的目標及措施;
2、研究企業發展態勢,製定遠景規劃、階段性規劃以及主要生產經營指標;
3、研究決定企業重大技術改造、基本建設等問題;
4、研究製定企業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5、研究決定臨時中心工作。
(二)研究製定貫徹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領導重要講話和本企業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
(三)討論決定以黨委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以及向下屬部門發布指示、通知、通報等重要文件。
(四)討論決定本企業紀委、工會、團委及其它有關部門向黨委請示裁定的重要問題。
(五)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討論決定幹部的培養、選拔、推薦、任免、調配、考察、獎懲以及後備幹部的選定等一係列重大問題。
(六)對企業重大改革作出決定。
(七)對企業重大機構設置、撤並作出決定。
(八)討論決定企業重大工業先進典型的確立以及宣傳、學習等重要事項;決定向上級推薦先進典型;對本企業推選的各類地方代表大會代表,做好政治審核、把關工作。
(九)討論決定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和企業黨代表大會。
(十)需要黨委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
第三章議事程序
第五條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由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六條黨委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
會議議題確定之後,一般不再變動,如無特殊情況,不得臨時動議。
第七條黨委會議的議題和召開時間,應在會議召開兩天前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第八條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麵表達。
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到席黨委會議。
第九條黨委會議決定重要問題時,要充分醞釀討論,然後進行表決。表決時,讚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麵意見不計入票數。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討論幹部任免問題,必須按幹部工作程序辦理,嚴格堅持標準,不搞臨時動議。
第十條黨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一條黨委會議作出決定之後,按照分工負責製的原則,由書記或會議主持人明確給有關委員負責落實,黨工部負責催辦。如因故不能落實時,分工委員要向黨委闡明原因。
第十二條黨委會議由黨工部負責記錄,並根據需要編寫會議紀要。
第十三第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議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和會議紀要,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第十四條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書記或副書記可臨時處置,事後及時向黨委報告。
第四章 議事紀律
第十五條黨委委員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改變黨委的集體決定。
第十六條黨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每個委員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如果個人意見和集體決定不一致時,必須堅決服從集體決定,不得有任何反對表示。個人意見允許保留,也允許向上級組織彙報。
第十七條對應該保秘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則的解釋和修訂權歸黨委。
第十九條各基層黨支部可參照本規則製定相應的製
度。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