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上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01manbetx 、補充技術措施等文件的審查工作,並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對施工圖進行會審,並對會審資料進行整理存檔。未經會審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按規範要求的工程質量檢驗檢查記錄以及設備、材料合格證書、試驗報告等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整理存檔,待項目竣工驗收後全部移交建設單位歸檔管理。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結合監理投標文件,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並對施工現場質量負責。存在隱蔽工程時須及時記錄並跟蹤處理,並做到隱蔽工程資料真實、齊全。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組織每月的工程質量驗收工作。驗收前應準備好相應的內業資料,無內業資料或內業資料不全時不應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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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駱駝山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