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科學預測的基礎上,為我礦的發展方向、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提供依據,製定我礦的長遠規劃,並通過近期計劃組織實施。
2.根據企業需要,簽定各項經濟合同,編製煤礦的年度、季度計劃,使煤礦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在煤礦統一的計劃協調下進行。
3.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煤礦的一切人力、物力、財力,不斷改善煤礦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以取得最佳的經濟效果。
第二條:煤礦的計劃管理根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分礦本部、車間(區隊)、班組三級進行管理,經營部是煤礦計劃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是各部室、車間、區隊計劃管理的歸口部門。
第三條:煤礦經營計劃堅持“積極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覆蓋煤礦所有生產經營內容,不留缺口,不”打埋伏“,是煤礦長、中期、年度各項生產經營工作的執行標準、考核依據。
第四條: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再做任何調整,但屬於不可抗力影響計劃的執行結果,由礦領導辦公會議決定對其進行調整。
第五條:煤礦所屬各部門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計劃的順利實現,並根據計劃內容進行分解、落實到各車間、班組、個人,與工資掛勾,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製度。
第六條:統計工作是煤礦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重要工具,應準確、及時、全麵反饋計劃執行情況,禁止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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