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是煤礦全體職工在計劃年度內的行動綱領,又是安排季度、月度計劃的重要依據。因此,煤礦各個生產環節和各個方麵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
第八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製定采取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綜合平衡的方法進行編製,由礦長負責領導,各業務歸口部門按“管什麼業務,就編製什麼計劃‘的原則,根據規定的計劃表式,負責編製各專業計劃,經營部負責擬訂編製計劃的總進度,並進行彙總、綜合平衡在年前一個月上報和下達。
第九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編製的主要依據:
1.公司提出的年度經營方針、目標
2.產品定貨合同和市場預測資料
3.長遠發展規劃
4.前期預計完成數字等。
5.經審定後的各種技術經濟定額
6.生產任務(原煤進尺、工作麵的布置、各種采掘工藝)
第十條:編製計劃所需資料由各部門、車間相互提供,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專業計劃的編製,各部門的領導要親自主持,計劃草案應認真聽取有關工段、部門的意見,並按規定的時間報經營部。報送的計劃必須附文字說明,由經營部進行審核統一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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