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所規定的各項計劃任務是通過一定的計劃指標來表示的。
第十三條:計劃指標應按平均先進水平確定,一般應高於上期實際達到的水平,並經過努力才能實現的。
第十四條:計劃指標實行分級歸口管理。公司級指標(總指標)由經營部負責彙總、平衡、上報和下達,各業務部門負責歸口管理。
第十五條:為使計劃任務層層落實,計劃指標必須進行層層分解,堅持誰管什麼指標,就分解什麼指標。分解指標必須和總指標保持平衡和銜接,分解指標執行情況按規定路線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必須在當年12月底正式下達次年生產經營計劃。
上一篇:
年度生產經營計劃(駱駝山煤礦)
下一篇:
計劃指標的調整(駱駝山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