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為維護計劃的嚴肅性,計劃一經上級部門及礦領導批準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各歸口部門和執行單位均不得隨意修改。如確因客觀原因影響,經主觀努力仍不能完成計劃時,在有利於調動廣大職工完成計劃積極性的前提下,可調整計劃指標,但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1、計劃指標的調整,由執行單位提出書麵申請,送歸口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經經營部審核後報礦領導批準後執行。在未批準前仍按原計劃執行。
2、調整年度計劃應提前一個季度申請,調整季度計劃指標應提前一個月申請,調整月度計劃應提前十天申請。
3、調整某一項計劃指標及成本定額,如需同時相應調整其他有關指標時,應一並上報,呈請審批,以保證計劃的平衡、協調。
4、調整計劃指標一律以書麵批複為準,在未接到書麵批複以前,一律按原計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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