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神華烏海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用工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 婚假
1、員工本人符合結婚年齡,持本人結婚證由本單位領導批準,假期為3天。
2、員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路程假,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員工自理。
3、男、女雙方初婚符合晚婚者(男25周歲,女23周歲)另獎勵晚婚假15天,合並婚假為18天。
4、婚假期間工資按本人的崗位工資標準發放。
5、員工享受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二)、 喪假
1、員工直係親屬(父母、嶽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逝由單位領導批準,假期為3天。
2、員工在外地的直係親屬去逝需要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路程假,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員工自理。
3、喪假期間工資按本人的崗位工資標準發放。
4、員工享受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三)、 探親假
1、凡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合同製員工(合同簽訂三年以上),且與配偶或父母異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2、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3、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員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4、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5、員工在試用期內不享受探親假,離婚、喪偶員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待遇。
6、以上規定的探親假時間不含路程假。員工可按標準報銷工作單位至被探親者戶籍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費,超出部分和其他費用全部自理。
7、員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假期內,按本人的崗位工資標準發放。
8、員工享受探親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四)、 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
女員工計劃內生育或流產時,應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1、女員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員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在國家規定的90天基礎上增加40天。難產的,增加10天。
3、女員工懷孕不滿兩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滿兩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符合晚育規定生育的,男方員工可享受7天護理假。
5、女工享受產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
(五)、 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可以請病假,請病假應由指定醫院出具病情建議休息單,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方可休假。
2、員工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3、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事假
員工確需占用工作時間處理個人事務的,在年休假未休滿之前應先休年休假,已休滿所休假的可以請事假,請事假一次不超過5天,全年不超過14天,超過日數均以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享受工資待遇。
(七)、請假、銷假
1、員工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單位領導簽字,並經分管礦領導、人力資源部領導同意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請銷假手續。
2、請休假期滿應履行銷假手續,異地休假可提供休假地點出具的證明,由單位領導簽字,人力資源部審批,財務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