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遲到、早退
1、員工應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在1個考勤月內第一
次遲到或早退不計,本單位(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以事假兩小時計,第三次以四小時計,以後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時計算。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規定辦理。
2、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鍾至15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
超過15分鍾至1小時之內的,按曠工1小時論處;超過1小時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15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提前15分鍾至1小時之內下班者,按曠工1小時論處;提前1小時下班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二)、曠工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遲到或早退15分鍾以上,一個工作日內未履行請假手續
的。
2、請病假未能出示相關醫院病假單,請婚假或喪假時未能提
供相關證明的。
3、以虛假理由請假以及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離開工
作崗位的。
4、假期已滿,不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獲準而逾期未歸以及
假期已滿不辦理銷假手續的。
5、申請調離公司,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
6、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的。
員工曠工,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發薪酬。月累計曠工達3天及以上的,予以勸退;年累計曠工達15天及以上的,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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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辦法(暫行)(駱駝山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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