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對我礦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做到按規章審批、發放管理,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發揮其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作用,特製定本規定。
一、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
勞動保護用品由礦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審批,對新錄用的員工和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按規定及時辦理核發或停發手續。企業因停產或職工病、傷、事假或脫產一個月以上,應停發勞動防護用品。原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可順延使用時間或收回。員工在企業內部調換工種,原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適用於新工種的,應繼續使用。不適用的則應收回,按新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由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健全各種帳、卡等。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勞動保護用品由礦供應部負責保管和發放,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按規定及時辦理入庫、出庫手續。企業臨時組織的作業或因勞動條件的變化,原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適應新的勞動環境時,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改發與之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保護用品由駱駝山物業公司洗衣房負責清洗、縫補、烘幹,保證衣物整潔幹淨。
2、礦人力資源部與有關部門定期對勞動保護用品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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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駝山煤礦職工培訓製度(駱駝山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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