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凡不再使用的設備必須立即回收送有關單位檢修存庫,未經機電科批準在井下存放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凡接到回收通知單2天內不回收,罰其單位負責人300元,每逾期一天加罰100元。
第二條、使用中完好的設備回收時必須保證完好無損,零部件齊全,凡造成損壞或使零部件丟失,要照價進行賠償並處以300元的罰款。
第三條、回收的設備及物資應由機電科驗收,填寫驗收單,入庫保管,需要送修的,按設備維修管理第三條執行。回收的設備及物資要分類擺放整齊,並掛牌標識狀態。違反此項者,每台次罰責任人100元。
第四條、設備物資出入庫必須辦理手續。保衛科對礦屬單位和外單位的各種出入車輛應嚴格檢查履行登記手續,凡裝有物資的車輛,應得到調出單位和機電科的簽證(出門證)方可放行,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一律扣押。未經許可放行的要追究責任,視其情節罰款。
第五條、凡入庫保管的設備和物資必須建立清冊和台帳,每月向機電科上報,由機電科和供應站雙方進行清點一次,做到帳物一致,若供應站未上報清冊和台帳或出現帳物不符現象,罰責任人員500元。
第六條、膠帶機的輸送帶必須100%回收,按原膠帶長度成卷捆好,禁止隨意割斷或丟失,凡割斷一個頭罰款機電副隊長300元;膠帶機托輥、縱梁和H架要求100%回收,每丟失一組托輥罰款100元;其他附件回收率不低於95%。
第七條、各類電纜的回收率:固定電纜(包括綜采移動電纜)達98%,16~35mm2應達到95%,6~10mm2應達到90%,其餘種類的應達到85%以上。凡回收率低於規定的百分點,按其丟失材料原值進行罰款。
第八條、風筒和風帳(包括彎頭)等的回收,禁止撕裂、割斷,回收升井後應按排專人衝洗幹淨,晾曬後疊好交回庫房保管。凡撕裂、割斷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