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配件、材料采購,各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由各區隊機電技術員向機電科遞交準確的配件材料需求計劃,由機電科彙總審核,審核完畢報主管領導批準後由供應部門統一采購。如遇特殊情況,應得到分管礦長批準後方可采購,未經批準單位自行采購的,不予報銷。未按規定日期報計劃的每推遲一天罰款100元,未經批準單位私自采購的罰相關責任人500元。
第二條、各單位庫存的配件、材料必須完好,合理保存,分類排放整齊,並有專人保管,定期保養,防止生鏽。不得因管理不當造成丟失或損壞,否則照價進行處罰。
第三條、庫管員對配件、材料做到物、帳一致,每月做一次盤點,防止鏽蝕、丟失。對綜采機及配套設備的配件應做到有一定庫存以保證正常生產。違反此項者,每次罰款200元,丟失的配件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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