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所有礦燈均由礦機電隊充電室管理,必須按規定充足電,在充足電後應撤掉電源(摘開礦燈與充電櫃的連接),不按規定充電,罰款50元。
第二條、礦燈不得有燈繩破皮、燈頭不鎖,燈泡不亮,不衛生等現象,有一次罰責任者50元,造成失爆的按照第三章第八條進行處罰。
第三條、每盞礦燈和自救器從投入使用時就必須建立台帳,要有使用記錄,自救器記錄出廠日期,並組織送檢,到使用期限後要進行更換,不得超期使用或無記錄,否則每一盞燈、每個自救器罰責任者50元,罰機電隊長100元。
第四條、礦燈、自救器一律實行專人專用(檢查團和到礦參觀人員除外用專用檢查的備用礦燈、自救器),礦燈、自救器丟失者,丟失人員照原價賠償,所有領用燈人員升井後必須立即交燈,違者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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