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有關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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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依據
【部門規章】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2006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3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
(二)偽造申請材料騙取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第三十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製度和安全管理製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
(四)易製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
(五)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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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於較大數額罰款的,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製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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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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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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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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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運行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