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按照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等有關規定,負責統計、上報礦井的儲量、開采損失量、回收率,掌握礦井各類儲量的動態及其變化情況,參加儲量報損,辦理儲量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等儲量的報審和審批工作。
3、查明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件及影響生產建設的其它地質、水文因素,提供礦井水平、采區工作麵和掘進巷道的地質資料。
4、做好水情水害、地質預報工作,為安全生產提供依據。
5、測量井上、下各項工程及設施之間的幾何關係並繪製各種礦圖,監督施工單位按線施工,並負責采、掘工程進度驗收工作。
6、負責對礦井“三個煤量”的測算和上報。
7、參加礦井年度、季度、月度的生產計劃及礦井遠景發展規劃的編製工作,參與編製礦井重大災害預防處理措施計劃。
8、掌握礦區周圍及礦範圍小煤窯的基本情況,發現影響礦井生產及安全問題,及時彙報。
9、參與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工作。
10、開展專項辨識評估工作。
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牽頭結合有關部門、區隊,負責新水平、新采區、新工作麵設計前,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的具體工作。
11、嚴格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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