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礦工程師同意。
三、根據《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麵如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製區域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監測係統圖報工程師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工程師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 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六、安全科接到安裝申請表後,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製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入井前經過 48 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後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八、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 7 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 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九、井下裝置發生故障,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 24 小時井下裝置。如 8 小時修好,並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十、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01manbetx 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工程師審批。
十一、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為( 0.2%)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裝置監測誤差超過 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 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二、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後,應升井做全麵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三、監控係統地麵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