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羅平縣樹根田煤礦“2·29” 較大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羅平縣樹根田煤礦“2·29”
較大頂板02manbetx.com 調查報告
2020 年2 月29 日20 時,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羅平縣樹根田煤礦(以下簡稱樹根田煤礦)+1700m 水平西翼運輸巷3 號聯絡上山(以下簡稱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發生一起較大頂板02manbetx.com ,造成5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86 萬元。
02manbetx.com 發生後,煤礦遲報02manbetx.com 。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急管理部黨組書記黃明,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雲南省委書記陳豪,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阮成發,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宗國英,省委常委、曲靖市委書記李文榮等領導分別就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工作作出指示、批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宋元明視頻連線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工作;曲靖市委市政府、羅平縣委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相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人員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雲南省應急管理廳、雲南省能源局等部門領導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事故搶險救援結束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3 月 1 日,由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曲靖監察分局牽頭,會同曲靖市能源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並邀請曲靖市監察委參加,成立了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羅平縣樹根田煤礦“2·29”較大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下設直接原因組、間接原因組、綜合組、救援評估組,並聘請專家參與,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派人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有關資料、綜合03manbetx 事故搶險救援報告和專家組技術03manbetx 鑒定報告,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概況
2009 年 12 月 4 日,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施龍斌,主要經營範圍為建築建材銷售、原煤開采、銷售。樹根田煤礦是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下轄企業,位於羅平縣阿崗鎮戈維村委會境內,距羅平縣城 56km,始建於 2002 年,2006年投產,生產能力 9 萬噸/年,煤礦實際投資人、控製人陳新龍,法 定 代 表 人 潘 勇 。 該 礦 采 礦 許 可 證 ( 編 號 :C5300002010121140111523)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滇)MK 安許證字〔2006〕0251 號)2018 年 12 月 31 日逾期後被注銷。樹根田煤礦為低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礦區內共有 M5、M7、M9、M14 4 層可采煤層,M7 煤層平均厚度為 1.86m,煤層傾角平均 22°,煤種為貧瘦煤,煤層自燃傾向性為Ⅲ類不易自燃,煤塵有爆炸危險性。樹根田煤礦成立了安全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潘勇,礦長鄭家寶,總工程師潘建忠,安全副礦長郭福昌,生產副礦長劉光明,機電副礦長劉華清,均持有效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因薪酬問題總工程師潘建忠於 2020 年2 月1 日離礦,直至事故發生時尚未到礦上班,礦長臨時指定陳鐵所負責技術管理工作。在本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投資人陳新龍全權委托劉文華管理煤礦,並支付薪酬。樹根田煤礦設置通風安全科、生產技術科、地測防治水科、機電運輸科、教育培訓科、監控調度中心、兼職救護隊、財務科。其中,通風安全科科長由中班班長嶽四良兼任,成員由井下安全員、瓦斯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組成,其他職能科室負責人、成員絕大多數屬於兼職,科室負責人均未持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上崗。春節收假以來,煤礦采用“三八”作業製,早班 8:00-16:00,中班 16:00-24:00,夜班 0:00-8:00。
(二)項目建設情況
按照《雲南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曲靖市煤炭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方案的審查確認意見(第二批)》(雲煤整審〔2014〕23 號)要求,2014 年樹根田煤礦被確認為整合重組類(整合周邊零星資源)礦井,建設規模為 9 擴 21 萬噸/年,取得開工備案回執後於 2018 年 8 月 24 日開工建設,建設工期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 日,羅平縣煤炭工業局以《關於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羅平縣樹根田煤礦30萬噸/年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建設工期延期申請的批複》(羅煤規〔2019〕21 號)批準項目建設工期延期至 2020 年 11 月 24日。目前,樹根田煤礦建設項目處於三期工程建設階段,根據《樹根田煤礦資源整合技改項目初步設計說明書》(9 擴 21 萬噸/年),發生事故的 3 號聯絡上山不屬於三期建設工程。按照全省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樹根田煤礦正在辦理 30 萬噸/年項目改造升級相關手續。目前,礦井開拓、通風、運輸、排水、供電等係統均已建設形成。礦井主斜井、副斜井、回風斜井 3 個井筒已建設完成,布置+1700m 一個水平,分為東西兩翼;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式、機械抽出式通風方法,安裝 2 台 2×90kW 的 FBCDZ№.18 型對旋式主要通風機,一台運行,一台備用;主斜井、副斜井采用串車提升,各安裝一台 JTP-1.6×1.2 型絞車,副斜井主要負責運輸材料和矸石,井下使用 CTY5/6GB 型防爆型蓄電池機車運輸;采用一級排水,主副水倉、水泵房布置在+1700m 水平,水泵房安裝 3 台 D46-30×8 型水泵,1 台工作、1 台備用、1 台檢修,安裝 2 趟φ100mm 主排水管道排至地麵;采用雙回路供電;安1 套 KJ90X 型安全監控係統、1 套 KJ125A 型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地麵安裝 1 台 KTJ101 型礦用數字程控調度交換機,1 台KTG116 型數字程控調度機,實現井上下有線通訊;地麵安裝 1LG110G-8 型螺杆式空氣壓縮機,采用φ150mm 鋼管作為主管、φ50mm 鋼管作為支管,向井下各用風地點供風;礦井建有消防、防塵管路係統。
(三)節後複工複建審批及煤礦違規建設情況
1.節後複工複建審批驗收情況
2020 年 1 月 9 日樹根田煤礦春節放假,2 月 14 日收假,2月15 日至 17 日自行開展安全培訓,2 月 18 日組織隱患排查、編製隱患整改方案、複工複建方案;2 月 22 日阿崗煤管所審批備案隱患整改方案;2 月 23 日,煤礦書麵提出複建申請;2 月24日,羅平縣煤炭工業局組織人員對樹根田煤礦進行複建驗收,驗收組現場下達《整改複查意見書》(羅煤安監複查字〔2020〕第 A-008 號),填寫《羅平縣 2020 年春節後煤礦建設複工驗收確認表》,要求樹根田煤礦要逐級審批簽字後,取得羅平縣煤炭工業局複工複建通知書後方可恢複建設;2 月 28 日羅平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字同意複建,至發生事故時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尚未下達複工複建通知書。
2.煤礦違規建設情況
2020 年春節收假後,為了多出煤,2 月 25 日,礦長鄭家寶組織副礦長劉光明、劉華清、龔家寬、郭福昌,技術人員陳鐵所及劉文華等人研究決定施工 3 號聯絡上山,因未拿到複工複建通知書和該條巷道不屬於三期建設工程,該礦便采取“不製定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不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曲煤監〔2019〕24 號)、不上圖紙、不安裝安全監控係統、瓦斯檢查員不填寫瓦斯檢查數據”等多種方式蓄意隱瞞該區域的生產情況。事故發生後,劉文華、鄭家寶、龔家寬、郭福昌、劉光明、劉華清等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統一口徑稱“事故發生時間為 2 月 29 日 21 時 10 分”、“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開始施工時間為 2020 年 2 月 28 日中班”,並刪除有關電話記錄,嚴重幹擾事故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1.阿崗鎮黨委政府履行屬地監管情況
阿崗鎮人民政府明確副鎮長陳偉孝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鎮政府下設安監站負責全鎮安全生產和煤炭、工礦企業安全工作,並協助阿崗鎮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所(以下簡稱阿崗煤管所)對轄區內煤礦進行日常安全監管。今年以來,阿崗鎮安監站到樹根田煤礦開展日常檢查 1 次。
2.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及阿崗煤管所對樹根田煤礦安全監管情況
2 月 13 日,羅平縣煤炭工業局以《關於 2020 年度落實煤礦安全監管包保責任的通知》明確,樹根田煤礦包保組組長陳正玉,包保組副組長海宏剛、王建能、張傳秀,包保組成員章光華、賀強波、米華波、梁靈巧、任維永。其中,章光華掛礦,賀強波駐礦。包保組職責中強調,必須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煤礦強化現場管理,堅決杜絕“三違”作業。2020 年春節後,2 月 14 日、2 月 22 日、2 月 24 日、2 月28日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及阿崗煤管所人員四次到樹根田煤礦組織安全檢查。其中,2 月 28 日阿崗煤管所趙鬆柏、李世敏、賀強波、劉瑞等 4 人入井進行安全檢查,趙鬆柏、劉瑞負責檢查 +1700m 水平東翼區域;李世敏、賀強波負責檢查+1700m 水平西翼區域,但 2 人未到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檢查,此次共查出事故隱患 7 條,下達的執法文書(羅煤安監現場檢查筆錄字〔2020〕第 B-12 號)中無 3 號聯絡上山相關事故隱患。
3.羅平縣人民政府履行屬地安全監管情況
2019 年 12 月 4 日,羅平縣人民政府以《關於調整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羅政發〔2019〕34 號)明確,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王正力負責管理煤炭工業工作。2020 年 1-2 月,羅平縣在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全體會議等次會議上,都對全縣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監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強調煤礦複工複產工作。
4.曲靖市能源局安全監管情況
曲靖市能源局下發 2020 年煤礦安全生產分組督查通知,實行幹部職工分組掛鉤聯係督查煤礦安全生產工作。2020 年春節收假後,曲靖市能源局督導組、督查組尚未到過羅平縣開展煤礦複工複產、安全生產檢查指導等工作。
(五)事故地點概況
事故發生地點為+1700m 水平西翼運輸巷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該聯絡上山準備與+1725m 西翼回風巷聯通,布置在M7 煤層中,位於 F18 逆斷層下方 6m 左右,屬於地質構造帶,巷道為全煤巷,煤層鬆軟、破碎、厚度變化大,巷道坡度為 35°,
2月 25 日中班開口,至事故發生時共掘進 9.5m。巷道斷麵為半圓拱形,斷麵 5.8m2,采用 U 型鋼架棚支護,木板+鐵絲網背幫背頂。調查證實,26 日中班掘至 6m 時,工作麵發生垮塌但未造成人員傷亡,26 日夜班至 27 日中班清理垮落煤炭共 60 礦車、架設 U 型棚 12 架。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險救援、善後情況
(一)事故發生簡要經過
2020 年 2 月 29 日,樹根田煤礦共 22 人上中班。工作分工是:許紹生、袁光榮、嶽德文、張棟全、嶽國方 5 人在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手工掘進,3 人在+1700m 水平西翼人行上山臥底,5 人在+1738m 東翼回風巷臥底,安全副礦長龔家寬帶班,班長嶽四良、安全員孫石良在井下進行安全巡查,瓦檢員孫有良檢查作業地點瓦斯,其餘 5 人負責運輸煤矸和材料。工作分工後,15:23 開始入井作業。其中,在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的 5 人具體工作分工是:嶽國方、張棟全負責 U 型支架安裝,許紹生、袁光榮、嶽德文負責攉煤裝煤。工作中,嶽國方安裝 U型支架時手指受傷,於 19 時出井,班長嶽四良便頂替嶽國方繼續作業。工作至 20 時,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突然垮塌,垮落的煤矸將嶽四良、張棟全、許紹生、袁光榮、嶽德文 5 人掩埋,導致事故發生。
(二)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在+1700m 西翼運輸大巷的龔家寬和+1700m西翼人行上山檢修點的孫石良隨身攜帶的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均發出報警響聲,兩人先後前往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查看情況。到達後發現 3 號聯絡上山已被煤矸堵塞、填滿。隨後,龔家寬、孫石良組織其他人員救援,向調度室報告情況。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向礦長鄭家寶報告。20 時 40 分左右,鄭家寶帶領人員入井救援。至 22 時左右,將許紹生救出,但人已經死亡。羅平縣煤炭工業局接到事故報告後,為防止發生次生災害,要求煤礦立即停止救援,同時招請師宗縣礦山救護隊前往救援,時井下救援人員全部撤到地麵。省、市、縣相關領導到達現場後,立即成立了以曲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鍾玉為組長,市縣相關領導為成員的搶險救援指揮部,製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2 月 29 日 23 時 57 分,師宗縣礦山救護隊到達樹根田煤礦,3 月 1 日 1 時 2 分派偵查組進入事故區域偵察。救援指揮部根據偵查情況,綜合03manbetx 後完善搶險救援方案。4 時 25 分,師宗縣礦山救護隊帶領井下救援組入井救援。5 時 34 分救出第 2 名被困人員,5 時 42 分救出第 3 名被困人員,5 時 50 分救出第 4 名被困人員,9 時 25 分救出第 5 名被困人員。經地麵醫護人員確認,嶽四良、張棟全、許紹生、袁光榮、嶽德文 5 人均無生命體征。10 時 25 分,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後經羅平縣人民政府核對,該工作麵再無其他人員,至此,本次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
(三)事故善後情況
事故發生後,羅平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成立了善後處理工作組,依照有關規定與遇難礦工家屬進行協商,簽署賠償協議。目前,礦區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布置在 M7 煤層中,坡度 35°,處於 F18 逆斷層構造帶,煤層鬆軟,易垮落。
2.作業人員在支架與煤壁之間存在空幫空頂、上山掘進迎頭未采取防止煤壁垮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頂板垮落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煤礦違規組織建設,蓄意隱瞞生產情況。一是違反設計要求。3 號聯絡上山不屬於樹根田煤礦三期工程建設巷道;二是違規組織掘進。煤礦在沒有接到羅平縣煤炭工業局下達同意複工複建通知書的情況下,擅自違規組織 3 號聯絡上山掘進作業;三是蓄意隱瞞生產情況。礦長鄭家寶組織有關人員采取“不製定作業01manbetx 、不向煤炭主管部門報備(曲煤監〔2019〕24 號)、不上圖紙、不安裝安全監控係統、不填寫瓦斯檢查數據”等多種方式蓄意隱瞞 3 號聯絡上山掘進作業,情節惡劣;四是指使作他人偽證,幹擾事故調查工作。事故發生後,劉文華、鄭家寶等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並刪除有關電話記錄,幹擾事故調查工作。
2.煤礦安全管理混亂。一是“五職礦長”配備不足。2020
年春節後總工程師崗位無人在崗。二是工作職責不清。投資人陳新龍委托劉文華全權管理煤礦並支付薪酬;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等人工作職責不清。三是安全管理機構及職能部門人員配備不足,普遍兼職。煤礦通風安全科科長嶽四良兼任班長,其未持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科室配備的人員為 4 名瓦檢工、4 名安全檢查工,均不是專職人員;其它職能部門負責人均未持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四是煤礦現場安全管理混亂。3 號聯絡上山工作麵 2 月 26 日發生垮塌後,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空幫空頂,仍繼續作業。
3.煤礦技術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照《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編製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二是未針對鬆軟煤層及大傾角上山施工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三是煤礦采掘作業規程編製缺乏針對性、審批把關不嚴、貫徹落實不到位、條件變化不及時修改或者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4.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一是違規培訓。該礦不具備培訓條件,節後違規組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二是假培訓。該礦春節後收假,未按照《雲南省井工煤礦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三是部分從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便入井作業;四是日常培訓教育不到位,職工自保互保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
5.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一是羅平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違規組織建設行為失察;二是羅平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春節後未嚴格對照煤礦複工複建驗收標準對樹根田煤礦進行驗收,工作不嚴不細;三是羅平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掛礦包保人員和駐礦監督員的履職行為督促檢查不到位;四是羅平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違規審批同意樹根田煤礦延長建設項目工期;五是曲靖市煤礦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羅平縣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有差距,對羅平縣煤礦複工複產驗收監督指導有差距。
6.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有差距。阿崗鎮黨委政府、羅平縣委政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有差距,督促煤礦複工複產驗收存在差距。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樹根田煤礦“2·29”較大頂板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劃分了事故責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務處分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提出處理建議:建議不再追究責任 5 人;建議給予行政罰款處罰 2 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 人;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7 人;建議處理責任單位 5 個。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5 人)
1.嶽四良,當班班長。作為班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履行本班安全管理職責,在掘進工作麵支架與煤壁之間存在空幫空頂、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頂板垮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帶領職工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許紹生,當班作業人員。在掘進工作麵支架與煤壁之間存在空幫空頂、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頂板垮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3.袁光榮,當班作業人員。在掘進工作麵支架與煤壁之間存在空幫空頂、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頂板垮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4.嶽德文,當班作業人員。在掘進工作麵支架與煤壁之間存在空幫空頂、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頂板垮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5.張棟全,事故當班作業人員。在掘進工作麵支架與煤壁之間存在空幫空頂、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頂板垮落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2 人)
1.潘勇,群眾,樹根田煤礦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企業法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事故發生後遲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七)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據樹根田煤礦財務提供潘勇 2019 年全年工資收入為 144000 元,建議給予潘勇處 86400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陳鐵所,群眾,礦長臨時安排其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未組織編製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和加強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煤礦01manbetx 》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7 人)
1.郭福昌,群眾,安全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存在的事故隱患;參與違規建設;參與隱瞞生產情況;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2.劉光明,群眾,生產副礦長,負責全礦生產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要求,擅自違規組織 3 號聯絡上山掘進作業;參與隱瞞生產情況;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3.劉華清,群眾,煤礦機電副礦長,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參與違規建設;參與隱瞞生產情況;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4.龔家寬,群眾,安全副礦長、事故當班帶班副礦長,負責全礦安全及當班安全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當班 3 號聯絡上山掘進工作麵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製止冒險作業;參與違規建設;參與隱瞞生產情況;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5.鄭家寶,群眾,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工作不到位;違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要求,擅自違規組織 3 號聯絡上山掘進作業;隱瞞非法生產情況;指使他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遲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七)項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在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並撤銷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
6.劉文華,群眾,受投資人陳新龍委托全權管理煤礦。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工作不到位;違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要求,擅自違規組織 3 號聯絡上山掘進作業;隱瞞生產情況;指使他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遲報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 、(七)
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陳新龍,群眾,煤礦投資人,實際控製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17 人)
1.賀強波,群眾,羅平縣煤炭工業局聘用人員,樹根田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負責日常安全監督工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2 月 28 日到樹根田煤礦西翼檢查未發現 3 號聯絡上山違規掘進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羅平縣煤炭工業局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2.李世敏,中共黨員,阿崗煤管所職工。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2 月 28 日到樹根田煤礦井下西翼安全檢查時,未發現
號聯絡上山違規掘進作業行為,安全檢查不實、不細,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第三條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以及《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等。第六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期間、政務處分適用規則,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等情況,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政務降級處分。
3.章光華,中共黨員,阿崗煤管所工作人員,樹根田煤礦掛礦人員。作為樹根田煤礦安全監管掛礦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未發現煤礦違規掘進作業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政務降級處分。
4.趙鬆柏,中共黨員,阿崗煤管所分管安全副所長, 2 月1
日開始任樹根田煤礦所在的阿崗二片區組長。未認真履行分管及掛片區域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未發現 3 號聯絡上山違規掘進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5.張如黨,中共黨員,阿崗煤管所所長,負責轄區內煤礦安全監管全麵工作。履行轄區內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煤礦違規掘進作業行為;對煤管所掛礦包保人員、駐礦監督員的履職行為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6.向誌成,中共黨員,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安全監管科科長,主要負責督促指導能源安全、煤炭行業教育培訓相關工作,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督促檢查指導煤管所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煤礦違規掘進作業行為失察;督促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7.陳正玉,中共黨員,羅平縣煤炭工業局黨委委員、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安全工作、聯係阿崗煤管所, 2020 年樹根田煤礦安全監管包保組組長。開展煤礦“打非治違”不到位,對煤礦違規掘進作業行為失察;對全縣煤礦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掛礦包保人員、駐礦監督員的履職行為督促檢查不到位;對阿崗煤管所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8.陳偉孝,中共黨員,羅平縣阿崗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分管安全生產和煤炭、工礦企業安全工作,聯係樹根田煤礦。今年以來未到樹根田煤礦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履行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賀永權,中共黨員,羅平縣阿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負責阿崗鎮人民政府全麵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有差距,督促全鎮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檢查鎮安監站安全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0.陳應坤,中共黨員,羅平縣阿崗鎮黨委書記,負責阿崗鎮黨委全麵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有差距,落實煤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1.胡文華,中共黨員,羅平縣發改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煤炭工業局局長(兼),負責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全麵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不到位;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阿崗煤管所、包保組履職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12.王正力,中共黨員,2019 年 12 月 4 日任羅平縣委常委、羅平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分管煤炭工業工作。督促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和阿崗鎮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有差距,建議給予其誡勉問責。
13.海建才,中共黨員,中共羅平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負責羅平縣人民政府全麵工作。對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有差距,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
14.呂品紅,中共黨員,中共羅平縣委書記。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落實煤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有差距,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曲靖市市委作出書麵檢查。
15.龍光偉,中共黨員,曲靖市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意識形態、辦公室、綜合科等工作,曲靖市能源局 2020 年煤礦安全生產第三督查組組長,負責督查羅平縣、師宗縣等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落實羅平縣、師宗縣等安全監管責任有差距,對羅平縣煤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有差距,建議給予其誡勉問責。
16.楊彬,中共黨員,曲靖市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煤礦安全監管、安全執法等工作,2020 年煤礦安全生產督導組副組長。督促第三督查組和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履行監管責任有差距,建議給予其誡勉問責。
17.王國順,中共黨員,曲靖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市能源局全麵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有差距,建議責令其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麵檢查。
(五)對事故單位處理建議
1.樹根田煤礦違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要求,違規組織建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樹根田煤礦處 98 萬元罰款。
2.事故發生後,樹根田煤礦礦長、副礦長等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建議對樹根田煤礦處 400 萬元的罰款。
3.樹根田煤礦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據《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
號)、《雲南省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9—2021年)》(雲政辦發〔2019〕61 號)等要求及樹根田煤礦向羅平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全承諾,建議羅平縣人民政府對樹根田煤礦引導退出。按照“分別裁量,合並處罰”的原則,建議對師宗恒進商貿有限公司羅平縣樹根田煤礦處 498 萬元的罰款,由羅平縣人民政府引導退出。
(六)對黨委政府及監管部門處理建議
1.阿崗鎮黨委、政府履行煤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有差距,建議給予阿崗鎮黨委、政府通報問責。
2.羅平縣煤炭工業局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到位,違規審批同意樹根田煤礦建設項目延長建設工期,建議給予羅平縣煤炭工業局通報問責。
3.羅平縣委、縣政府履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有差距,建議中共羅平縣委向中共曲靖市委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羅平縣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五、事故防範措施
(一)切實抓好當前煤礦盯守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嚴格落實有關政策要求,抓緊推進煤炭高質量發展各項工作。要嚴格執行產能小於 30 萬噸/年的煤礦,在保留煤礦和關閉退出煤礦 2 個清單公布前,一律不準生產建設,不得安排人員下井作業,實施嚴格盯守,按照“一礦一專班、一礦一方案”的要求,落實“盯守”巡查責任,防止違法違規生產再次釀成事故。
(二)切實抓好煤礦複工複產。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複工複產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9〕4號)、《關於切實做好春節後煤礦複工複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20〕5 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治煤炭行業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通知》(雲政發〔2020〕9 號)要求,各產煤縣(市、區)要嚴把煤礦複工複產驗收“五關”,落實“五個不準”“六個決不允許”,有序安全、穩妥推進煤礦複工複產。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不具備恢複生產建設條件的煤礦,堅決不能恢複生產建設。
(三)切實抓好煤礦“打非治違”工作。違法違規行為仍然是當前02manbetx.com 頻發多發的重要原因,要始終保持打非治違的高壓態勢,采取有效措施,強化聯合執法,嚴厲打擊“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要嚴厲打擊未經批準或手續不全,違反煤礦建設項目審批程序進行項目建設、生產,未按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施工,假借整合技改逃避關閉、逾期未實施改造、拖延工期改造、在整合技改區域違法生產或隻生產不技改的,被兼並重組煤礦未按規定變更相關證照擅自組織生產行為。
(四)切實抓好煤礦頂板技術管理。采掘施工前要認真編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科學合理確定支護方式,有效控製頂板,防止空幫空頂。要加強作業現場管理,必須時刻注意頂板變化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時,並采取措施或下令停工撤人。加強頂板支護工程質量管理,抓好安全標準化,堅持礦壓觀測與頂板監控、03manbetx ,掌握頂板活動規律,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五)切實抓好煤礦建設項目管理。此起事故暴露出煤礦建設項目不按照設計施工,違反設計要求,各級煤炭主管部門應引起高度重視,認真督促煤礦必須按照設計組織施工。若確需變更設計內容,要按照相關規定報批。縣級煤炭主管部門不得違規批準煤礦建設項目延長建設工期。
(六)切實抓好監管隊伍建設。要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健全完善安全監管工作機製,配強與煤礦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人員,並提供相應的保障。在監管執法工作中,要采取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多種方式,查清煤礦真實情況,防止煤礦弄虛作假、逃避檢查,提高執法效能。要認真研究駐礦安全監督員的管理體製、用人機製。對駐礦安全監督員要嚴格教育和管理,促使其認真履行職責,真正發揮駐礦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