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采煤工作麵頂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回采工作麵必須及時支護,支柱、支架牢固接頂,初撐力符合要求,破碎、鬆軟頂底板工作麵采取針對性措施。嚴格執行預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嚴防煤壁片幫和傘簷冒落。
(二)回采工作麵嚴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嚴禁采用單體液壓支柱放頂煤開采。
(三)加強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至少20m範圍內的支護,順槽托頂煤時,必須製定專門的端頭頂板管理措施。
(四)工作麵及時放頂或者充填。
(五)工作麵不得隨意留頂煤、底煤開采,過斷層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留頂煤、托夾矸開采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審批、貫徹,並落實到位。
(六)礦井首次采用采空區充填、沿空留巷等特殊工藝開采的工作麵,支護設計和頂板管理措施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報上級公司審批。
(七)回采工作麵生產和結束前,必須製定專項初采初放和工作麵收尾安全措施,工作麵安裝、拆除時要製定作業01manbetx ;工作麵安裝、初次放頂和工作麵回撤時,礦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現場設專人盯崗(盯崗人員一般為安全、生產、機電、調度等業務科室人員),區隊領導現場跟班,帶班礦領導到作業地點巡查,監督指導區隊嚴格按措施執行。
(八)各類支護材料應建立管理台賬,現場使用的支護材料必須與作業01manbetx 要求相一致。有質保期、大修期要求的支護材料不得超期使用。現場備用支護材料和備件的規格、型號、數量等應符合作業01manbetx 要求。
第十八條采煤工作麵頂板管理通用規定
(一)工作麵每架支架安裝柱壓表進行支架壓力檢測,液壓支架初撐力不應低於額定值的80%;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放頂煤開采、托頂煤支護、過斷層絞架或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製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二)支架(柱)應編號管理、牌號清晰。
(三)工作麵支架中心距(支柱間排距)偏差不超過100mm,側護板、護幫板正常使用,架間間隙不超過100mm(單體支柱間距偏差不超過100mm),支架(支柱)不超高使用,支架(支柱)高度與采高相匹配,控製在作業規程規定的範圍內,支架的活柱行程不小於200mm。
(四)液壓支架接頂嚴實,相鄰支架(支柱)頂梁平整,錯茬不超過頂梁側護板的2/3,支架不擠不咬;采高大於3.0m或片幫嚴重時,應有防片幫措施;支架前梁(伸縮梁)梁端至煤壁頂板垮落高度不大於300mm。
(五)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最大仰角不大於7°;支架垂直頂底板,歪斜角不大於±5°;支柱垂直頂底板,仰俯角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六)工作麵液壓支架(支柱頂梁)端麵距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工作麵“三直一平”,液壓支架(支柱)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超過50mm。工作麵傘簷長度大於1m時,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層不超過150mm,中厚及以上煤層不超過200mm;傘簷長度在1m以下時,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層不超過200mm,中厚及以上煤層不超過250mm。
(七)工作麵內特殊支護齊全;局部懸頂和冒落不充分的,懸頂麵積小於10m2時可采取加密支護等措施,懸頂麵積大於10m2時應進行強製放頂。特殊情況下不能強製放頂時,應有加強支護的可靠措施和礦壓觀測監測手段。瓦斯突出、高瓦斯、瓦斯異常區工作麵可采取高壓注水等軟化頂板措施。
(八)工作麵控頂範圍內頂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於100mm/m;底板鬆軟時,支柱應穿柱鞋,鑽底小於100mm;工作麵頂板不應出現台階式下沉。
(九)工作麵控頂距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切頂線側應采取有效的擋矸措施,無竄矸現象,順槽與工作麵放頂線原則上要放齊(沿空留巷除外),特殊情況下,進風巷隅角側、放頂煤工作麵運輸巷隅角側放頂線可滯後1-2個循環的距離,但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措施。
(十)乳化液泵站完好,綜采工作麵乳化液泵壓力不小於30MPa,炮采工作麵乳化液泵壓力不小於18MPa。
第十九條綜采(放)工作麵頂板管理
(一)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認真檢查作業地點頂板、巷幫、煤牆、支架等情況,隨時注意頂板變化,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工作麵遇斷層、過老巷時,要提前調整工作麵推進方向,減少斷層麵或破碎頂板一次暴露麵積。對鬆散頂板和破碎頂板要及時支護,減少空頂時間和空頂麵積,頂板背緊刹實,嚴禁空頂;要適當增加支護密度和強度,嚴防冒頂。
(三)移架時擦頂移架,頂板破碎段要帶壓移架;煤壁片幫時要及時超前移架。
(四)工作麵追機移架作業時,移架距離采煤機後滾筒4~6架,漏頂片幫嚴重時,必須及時背頂,超前臨時支護。
(五)更換支架立柱時,要首先檢查頂板情況,頂板破碎時,不得直接降架;舊立柱拆開後,要立即升緊支架,再調入新立柱進行更換;兩立柱同時損壞需要更換時,必須在支架前梁下支設單體柱加固。
(六)作業規程中必須有符合工作麵實際的支護設計和頂板管理安全技術措施。遇斷層、老巷等地質構造或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要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條 安全出口、端頭支護和超前支護
(一)工作麵安全出口暢通,人行道寬度不小於0.8m,安全出口高度不低於1.8m。工作麵兩端第一組支架與巷道支護間距不大於0.5m,單體支柱初撐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二)工作麵端頭使用π型梁加固,π型梁間排距及布置形式要滿足頂板支護安全需要,具體參數要根據巷道原支護及當前頂板狀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沿巷道架設走向棚或抬棚的π型梁原則上要成對使用、邁步移動。
(三)工作麵超前支護距離應根據超前壓力實測數據確定,但不得小於20m,具體支護形式及支護參數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前支護使用π型梁的,至少一梁三柱;巷幫變形嚴重時要根據情況適當支設貼幫支柱。
第二十一條超前替棚
(一)原巷道為架棚支護時,工作麵回采時一般要進行超前替棚,超前替棚的距離、替棚後的支護形式、支護參數等要根據巷道圍岩狀況、礦壓顯現情況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替棚後新暴露的煤(岩)支護不得漏煤(矸),需絞架時必須背緊刹實,最下層坑木至少壓在兩根棚梁上,每根棚梁至少保證一梁三柱。
(二)超前替棚每班安排專人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確保支護強度。
(三)巷道超前替棚後的支護強度不得小於原巷道的支護強度。
(四)單體液壓支柱加強循環注液,確保支柱初撐力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條工作麵放頂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製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二)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三)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
(四)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五)放頂煤開采工作麵根據礦井初次放頂煤開采論證或放頂煤開采實踐,初采期間頂煤冒落困難(頂煤初次垮落步距大於10m)時,應當在切眼位置預先采取爆破、水力壓裂或其他方法強製弱化頂煤、頂板。
(六)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放頂煤工作麵未采動區(工作麵超前支承壓力影響區範圍之外)進行,並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麵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