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礦井采掘接續管理,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效管控煤礦采掘接續緊張引發重特大02manbetx.com 風險,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判定標準》,特製定本辦法。
組長:礦 長 黨委書記
副組長: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開掘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地測防治水副礦長、各副總工程師
成員:生產科、地測科、調度室、機電科、安監科、企管科、供應科、采掘區隊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科,負責組織製定龍門煤礦防範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組織與指導日常采掘活動,做好工作聯係與協調等,生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領導小組職責
組長負責礦井采掘接續工作的整體安排部署,保證投入,定期聽取副組長及相關部門的采掘接續工作彙報,對采掘接續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礦井采掘接續規劃工作,按要求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生產計劃及中長期采掘接替計劃,監督各項生產計劃按要求完成,對采掘接續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生產副礦長及開掘副礦長根據礦井安全生產計劃,負責各采掘區隊月度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確保施工區隊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礦井采掘接續正常。
機電副礦長根據礦井整體規劃,負責礦井采掘設備投入及采掘設備升級,指導設備使用單位正規操作,降低設備故障率。
安全副礦長負責采掘施工過程期間的安全監督與指導工作。
地測防治水副礦長依據采掘接替規劃,負責防治水工程及地質、測量技術指導工作。
各副總工程師根據分管業務情況配合總工程師及各分管副礦長完成相關工作,並提出礦井采掘接續工作中合理化建議。
生產科是礦井采掘接續工作的主管部門,對礦井采掘接續工作負技術指導、業務監督、檢查考核職責,負責編製月度、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及中長期采掘接續計劃,協調解決礦井采掘接續工作中的技術和管理問題。
地測科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及地質、測量技術指導、業務監督、檢查考核及“三量”管理,配合生產科完成月度、年度生產任務計劃,協調解決探防水工作中的技術和管理問題,保證礦井探防水工程滿足采掘生產需求。
調度室負責礦井采掘工作中的協調、指揮。
機電科負責礦井采掘接續工作的設備投入、升級改造及安全操作培訓,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安監科是礦井采掘接續工作的安全監督檢查部門,對礦井采掘接續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供應科及企管科負責礦井采掘接續工作的物資供應,確保物資合格、齊全。
三、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采掘接續緊張:
(一)除衰老礦井和計劃停產關閉礦井外,正常生產礦井的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可采期小於規定的最短時間的;
(二)未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盤)區通風、排水、供電、通訊等係統,進行回采巷道施工的;
(三)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麵和煤巷掘進工作麵個數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
(四)擅自縮短工作麵走向(推進)長度的(除遇大斷層構造帶或煤層變薄帶不可采等外),或未經批準擅自將一個采區劃分為多個采區的;
(五)煤層群開采時,未留有足夠的頂底板穩定時間,施工近距離鄰近煤層回采巷道的;
(六)擅自減少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治理巷道工程、鑽孔工程,或擅自縮減瓦斯抽采時間,減少災害治理措施的;
(七)采煤工作麵生產安全係統未形成進行采煤的;
(八)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認定並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複確認的其它采掘接續緊張情形。
四、礦井“三量”可采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拓煤量不得少於5年;
(二)準備煤量不得少於14個月;
(三)回采煤量不得少於4個月。
五、相關規定
(一)定期計算03manbetx 礦井“三量”,確保礦井災害治理和采掘平衡,通過繪製和填報相應的圖、表、台帳及文字說明,及時掌握和03manbetx 生產準備程度與采掘關係;至少每季度形成期末“三量”動態報表,並根據采掘接續變化,定期(每年不得少於1次)對三量的動態變化進行統計和03manbetx ,形成03manbetx 報告,編製或修訂不少於24個月的采掘工作麵接續圖表,算出最短的“三量”可采期。
(三)按要求編製礦井生產和災害治理規劃、年度計劃,統籌采掘工程、災害治理工程安排。
(四)礦井發現“三量”可采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公司,並主動降低產量,製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礦井可根據采掘接續緊張的嚴重程度,相應調減計劃產量,或減少同時作業的采煤工作麵個數,並形成正式文件或紀要,報上級公司或負責屬地監管的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工作麵回采結束後無接續工作麵的,應當確定停采期。
附件:礦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計算方法
附件:
礦井“三量”及“三量”可采期計算方法
一、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範圍內已完成設計規定的主井、副井、風井、井底車場、主要石門、采(盤)區大巷、回風石門、回風大巷、主要硐室和煤倉等開拓掘進工程後,形成礦井通風、排水等係統所圈定的煤炭儲量,減去開拓區內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設計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采的臨時煤柱及其它開采量。開拓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Q開——開拓煤量,t;
L——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走向長度,m;
h——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傾斜長,m;
M——開拓區域煤層平均厚度,m;
D——實體煤容重,t/m3;
Q地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t;
Q呆滯——呆滯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采的臨時煤柱及其它煤量,t;
K——采區回采率。
二、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範圍內已完成了設計規定的采(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盤)區通風、排水、運輸、供電、通訊等生產係統後,且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各區段(或傾斜條帶)可采儲量與回采煤量之和。準備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Q準——準備煤量,t;
Li——第i個區段的采煤工作麵有效推進長度,m;
li——第i個區段的平均采煤工作麵長度,m;
Mi——第i個區段的煤層平均厚度,m;
Di——第i個區段的實體煤容重,t/m3;
Ki——第i個區段的工作麵回采率;
qi——第i個區段的巷道掘進出煤量,t;
n——區段個數;
Q回——回采煤量,t。
三、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所圈定的準備煤量範圍內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條帶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後,各單元評價測點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都小於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他動力現象。
(二)開采保護層後,準備煤量或準備煤量範圍內回采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條帶在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內。
(三)準備煤量可以按煤巷掘進方向分段計算,各分段長度不得小於300米。
四、回采煤量是準備煤量範圍內,已按設計完成工作麵進風巷、回風巷等回采巷道及開切眼掘進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達到工作麵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儲量,即正在回采或隻要安裝設備後,便可進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麵可采煤量之和。
瓦斯抽采、防突和水害防治效果達到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儲量,可以按工作麵推進方向分段計算,分段長度不得小於300米。
回采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Q回——回采煤量,t;
Li——第i個工作麵有效或剩餘推進(回采)長度,m;
li——第i個回采工作麵平均長度,m;
Mi——第i個回采工作麵煤層平均厚度,m;
Di——第i個工作麵實體煤容重,t/m3;
Ki——第i個工作麵回采率;
n——回采工作麵個數。
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對於突出煤層,開采保護層後,回采煤量所圈定範圍內的煤層在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內;采取煤層瓦斯區域預抽防突措施後,所有評價測點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都小於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他動力現象;
(二)回采煤量所圈定範圍內的煤層可解吸瓦斯量應當滿足表1的規定。
表1 回采煤量所圈定範圍內的煤層可解吸瓦斯量指標
(三)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回采煤量所圈定範圍內的本煤層瓦斯含量應不大於6m 3/t。
六、防治水的效果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回采煤量範圍內的煤層及頂底板影響範圍內已查清水文地質情況;
(二)回采煤量範圍內的煤層及頂底板應施工的疏排水、注漿加固等防治水工程已完成,且防治水效果已達到工作麵安全回采要求。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計算為回采煤量:
(一)所圈定的回采範圍內瓦斯抽采不達標,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抽采達標評判的煤量。
(二)所圈定的回采範圍內水害防治不達標,或未按照規定進行水害防治效果驗證的煤量。
(三)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煤礦,所圈定的回采範圍內采煤工作麵沒有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或評價為嚴重衝擊地壓工作麵的煤量。
(四)所圈定的回采範圍內受其他次生災害影響的煤量。
八、礦井“三量”可采期按下式計算:
開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開拓煤量/當年計劃產量或設計(核定)能力;
準備煤量可采期(月)=期末準備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產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當年平均月計劃回采產量。
當礦井實際月產量連續二個月超過計劃月產量的10%時,應當按實際產量重新計算礦井“三量”可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