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礦技術管理實行標準化製度,組織編寫、審定、批準發布適用於礦業務範圍的企業技術標準,把技術標準按其內在聯係形成科學的有機整體,建立和完善技術標準體係。
第二十九條礦技術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產品標準、原材料標準、工藝標準、檢驗和試驗方法標準、計量和測試儀器標準、包裝標準、材料定額技術標準等。
第三十條礦生產科統一管理企業技術標準的製定工作,負責組織企業技術標準的起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和印刷等工作,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礦製定技術標準的一般程序是:編製計劃、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準、編號、發布。
第三十二條技術標準的編寫工作由礦生產科組織進行,由具體使用單位或由若幹單位聯合成立編寫小組負責起草,由技術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采取會議形式對技術標準進行審定,技術標準由總工程師批準後按程序發布執行。技術標準的結構、內容和編寫規則嚴格按照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技術標準實施後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營生產的需要,由礦生產科組織有關單位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複審結束後,審查小組應寫出複審報告,內容包括:複審簡況、處理意見、複審結論,根據專業類型,由分管專業科室審查同意後,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四條技術標準在用文本無論使用者個人保存還是單位集中保存,不得隨意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