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礦技術培訓由礦培訓科統籌管理,其他各專業部門協調管理。
第三十六條礦對於新招的職工或轉崗工人必須進行上崗前技術培訓,技術培訓的內容由培訓工作的具體要求確定,並納入培訓計劃。對參加培訓的人員要進行考核,由培訓部門統一命題組織考試,考試合格者發放工作證。
第三十七條培訓科應統籌組織安排專業培訓工作。要加大技術培訓投入,完善教學設施,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專業技術公司合作,提高培訓水平和質量。
第三十八條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通過內部培訓、外部培訓、學術交流、崗位技能大賽、技術成果博覽會等方式,加強科技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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