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礦對技術創新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內容包括科技發展規劃、年度科技項目計劃、研發活動、成果驗收鑒定等。
第四十八條科技發展規劃由總工程師依據上級公司長遠發展規劃,結合國際、國內和上級公司科技發展現狀編製,分為五年規劃和三年規劃。
第四十九條礦科研年度計劃由總工程師根據生產實踐需要,組織有關單位編製申報,經相關專家組人員論證後立項,並督促科技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礦研發項目的試驗方案、原始記錄、實驗小結、研究報告等,待鑒定驗收結束統一報礦生產科歸檔。
第五十一條對於研製和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試驗內容、數據、技術資料實行保密製度,知情人員不得泄露,否則將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礦對於技術研發項目,按照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和成果達到的技術水平進行評價,按照礦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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