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各單位完成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經礦組織鑒定後可進行內部推廣轉化,取得實際經濟效益後可給予成果完成人員一定的提成獎勵。
第五十四條礦屬各單位向外部轉讓技術成果時須向礦申請,生產科組織人員研究檢查轉讓的內容,無違反礦保密製度和不對礦造成影響的允許對外轉讓,取得轉讓收益後可給予成果完成人員一定的提成獎勵。
第五十五條礦對技術推廣、轉讓取得淨收益後,給予成果完成人員一定比例的提成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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