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工程開工後,礦總工程師要每2個月至少組織1次對作業01manbetx 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複審,並做好複審記錄(格式見附表2)。當工作麵開采條件出現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複審。
作業01manbetx 複審的同時,礦總工程師要組織對作業01manbetx 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時,及時修改完善作業01manbetx 或補充安全措施並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要及時落實作業規程複審意見和各種檢查時發現的問題。落實複審意見和檢查問題時需要對作業規程局部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的,填寫“作業規程局部修改(補充)記錄”(附表1),需要編寫補充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另行編寫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六條參加作業規程複審人員應包括采掘、地質、機電運輸、通風與防突、安全監控、安全管理等專業技術人員,人員資質要同作業規程審批人員一致。
第二十七條施工區隊要認真落實作業規程複審時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並形成落實意見,編製補充措施或專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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