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02manbetx.com 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抓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二條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三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體係,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區隊負責人、班組長、一般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製,全麵落實各個崗位的責任範圍及其考核標準。
第四條確定符合條件的礦井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第五條每年向本單位全體職工進行公開承諾,簽署承諾書並在井口公式;將承諾兌現情況納入年度述職內容和工作報告,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六條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體係,按照會議通知,按時參加應由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和活動;按時參加應由主要負責人參與的重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涉及本單位的上級重要安全生產文件應履行內部收發文程序,及時製定貫徹落實意見。
第七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辦公會議機製,議定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理念和目標、機構配置和人員定編、年度安全投入計劃、重大災害治理方案、應急救援預案、重大風險管控方案、采掘接續計劃等工作的製定和調整等。
第八條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劃、年度安全生產計劃;負責依法依規按照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杜絕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第九條組織製定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應分專業、分工藝製定,符合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的強製性規定,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重新組織審查或修訂,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十條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製定並推動實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訓計劃。
第十一條組織製定並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第十二條礦長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係,對全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工作總體負責。負責每年組織各分管負責人、副總工程師和相關業務科室、區隊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本礦發生死亡02manbetx.com 或涉險02manbetx.com 、出現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後,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複工複產前,負責組織分管負責人和業務科室進行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組織實施《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掌握並落實本礦重大安全風險及主要管控措施,人員、技術、資金滿足要求,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每年組織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管控效果進行總結03manbetx ,指導下一年度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製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每年1月31日前,組織將本礦年度辨識評估得出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及其管控措施報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監機構;年度辨識評估前參加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礦長為事故隱患排查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體係,明確各崗位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每月組織分管負責人及相關科室、區隊對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管控效果及覆蓋生產各係統、各崗位的事故隱患至少開展一次排查;按照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的原則,組織製定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及時上報;每月組織召開事故隱患治理會議,對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03manbetx 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情況、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編製月度統計03manbetx 報告,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提出預防事故隱患的措施;帶班下井過程中跟蹤落實帶班區域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排查事故隱患,記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事故隱患排查情況;按要求參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培訓。
第十五條組織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處置體係。
(一)建立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製度,健全事故登記和處理檔案,如實記錄各類事故事件的真實信息。
(二)賦予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三)接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後,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
(四)事故發生後,按照規定的報告時限、內容、方式等要求,及時、完整、客觀地報告事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
(五)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主動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六)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開展事故預防活動。應將別人的事故當作自己的事故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體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設置安全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應為領導班子成員。
(四)每月聽取一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工作彙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五)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並賦予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在考核中的“一票否決”權限。
(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當高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享受崗位風險津貼。
第十七條組織建立、健全員工安全生產權利保障體係。
(一)保障員工的知情權,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井上、下現場和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告知職業危害檢測結果、危害後果和應急措施。
(二)保障員工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設置意見箱,定期反饋情況。
(三)保障員工緊急避險權,授權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四)保障員工的事故隱患報告權,對接到的隱患報告及時處理,屬於重大隱患的給予適當獎勵。
(五)保障工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六)保障員工的平等協商權,勞動合同中載明保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繳納工傷保險等事項。
第十八條組織製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體係,簽署公布評審通過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及時發放;按要求組織好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實施;負責日常及應急情況下各單位的運作協調,部署應急策略,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完成。
第十九條 礦長為防治瓦斯、防治水、防治衝擊地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衝擊地壓等災害的治理負責,負責確定治理上述災害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條 按規定審批瓦斯日報表;負責落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做到安全監控係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負責落實礦井瓦斯、水、火、粉塵等重大災害防治和重大隱患治理計劃;負責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依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為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麵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麵負責組織製定並督促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每月帶班下井不少於5次。
第二十三條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第二十五條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保證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第二十六條依法辦理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按照“一井一製”原則管理煤礦建設項目,並督促煤礦建設項目按設計施工。
第二十七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八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三十一條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三十五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三十六條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職業健康檢查等工作,在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的基礎上,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三十七條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三十九條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或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條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二條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三條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四條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五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四十七條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四十八條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四十九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五十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五十一條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五十二條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五十三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五十四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職工獎懲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