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總工程師是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第一責任人,對全礦井技術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負責各專業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一通三防”、衝擊地壓防治、地質防治水、頂板管理及礦井生產技術等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協助礦長製定礦副總工程師、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規章製度。督促副總工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三條 組織建立礦安全技術管理體係。協助礦長組織製定和審查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負責編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組織編製礦井生產接續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杜絕不合理集中生產;組織編製並實施礦井采區設計,組織審批作業01manbetx ,並監督實施;對煤礦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01manbetx 、“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衝擊地壓等中長期規劃;組織審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新工藝入井試驗的安全技術措施並負責實施。
第四條組織開展分管範圍內隱患排查工作,協助礦長組織製定礦井重大隱患治理方案;對分管範圍內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管控效果和02manbetx.com 隱患每半月至少開展1次排查;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製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記錄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和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情況。
第五條抓好“一通三防”防治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製止和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等行為;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瓦斯防治“一礦一策、一麵一策”開采設計;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六條 抓好水害防治工作。組織編製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組織開展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和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審批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03manbetx 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麵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岩)柱設計、采掘工作麵探放水設計、安全技術措施等;製止和查處受水害威脅的采掘工作麵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執行不到位組織生產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麵防排水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當礦井需要施工防治水工程時,竣工後負責組織驗收。
第七條審批礦井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安全監控報表、衝擊地壓防治日報表,審核瓦斯日報表和地質、水文地質相關圖件及基礎台帳等。
第八條落實礦井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製度。協助礦長組織製定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製度、責任製、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並督促貫徹實施,對本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第九條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製度。負責全礦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工作的總體技術管理工作;新水平、新采(盤)區、新工作麵設計前,分管範圍內生產係統、生產工藝、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反風演習、工作麵過空巷、采煤工作麵初采和收尾、掘進工作麵貫通前、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分管範圍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實驗或推廣前,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部室進行1次專項辨識;組織對分管範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03manbetx ,掌握分管範圍內重大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提出改進完善管控措施。
第十條審查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瓦斯爆炸、火災、衝擊地壓、突水事故等應急救援演練,組織反風演習;每年組織開展安全避險係統有效性評估;參與礦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一條每月組織召開1次專業專題會議。
第十二條組織上傳監管監察部門要求上報的有關生產安全信息。
第十三條按時參加礦長、安全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第十四條按職責權限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第十五條抓好資源綜合利用,不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第十六條 抓好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各類汙染物的回收治理。
第十七條抓好信息技術工作,不斷提高礦區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認真完成礦領導交給的其它有關安全方麵的臨時性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一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總工程師對煤礦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編製(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二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等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