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生產副礦長是煤礦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采煤、掘進、冬季“三防”、雨季“四防”工作、工程車輛管理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生產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礦井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工作中恪盡職守,切實保證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組織生產。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在礦長的領導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決定、指示、指令、規定,在組織生產、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負責礦井日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積極配合礦長開展工作,及時向礦長請示、彙報,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措施,對礦井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
第三條協助礦長組織落實和實施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各工種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對各單位、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落實生產係統安全風險管控製度。負責生產係統及分管範圍內的單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工作規劃、實施、督導、考核工作;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專項辨識;組織對分管範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定期進行檢查03manbetx ,提出改進完善管控措施,每半月組織對分管範圍內的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03manbetx ;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製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四條根據礦井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加製定礦井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五條負責定期組織礦井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治理,組織實施礦井的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和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參加礦井生產安全費用計劃的編製,並按照生產安全費用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到位、使用適當,切實保證對礦井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做到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負責職責範圍內作業場所02manbetx.com 隱患的排查治理,每旬組織相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進行1次全麵的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製止生產係統不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組織生產行為;負責冬季“四防”和雨季“三防”工作
第六條經常深入生產現場和基層單位,全麵組織開展采煤、掘進等專業安全檢查活動,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
第七條落實分管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對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及時協調、平衡,責令責任單位立即處理,並組織有關部門監督處理。
第八條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按照礦長指令組織事故的搶救和恢複生產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協助開展事故調查,並保護事故現場。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九條重視對各級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各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得安排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配備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認真執行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雙基”建設和安全程度評估標準,落實管理措施,使礦井的生產、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第十一條協助礦長召開安全辦公會等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指令,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03manbetx 礦井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研究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及時提出影響安全生產關鍵問題的處理意見,製定解決措施,對日常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第十二條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等工程的投產驗收,嚴格落實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對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三條 確保礦井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十四條組織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斷提高礦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裝備水平。
第十五條不斷學習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識、新方法,拓寬工作思路,創新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應變能力和決策水平。
第十六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進行安全管理交接,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必須恪盡職守,經常深入井下,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製止“三違”。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未按規定組織落實和實施各級人員和部門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礦井必備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01manbetx 的,生產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未按照計劃組織生產影響安全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生產副
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生產副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未能充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影響到安全生產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組織開展各類安全檢查活動,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有關職能部門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沒有及時協調、平衡,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礦井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給予生產副礦長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防範措施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礦井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的。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三十條安排未培訓人員上崗作業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會議,未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指令,未03manbetx 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組織生產、投產驗收、落實作業01manbetx 、措施過程中,出現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礦井越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生產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四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進行安全管理交接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