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通風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範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風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組織製定礦“一通三防”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組織審查通防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一通三防”崗位人員01manbetx 01manbetx 。
第二條組織製定“一通三防”人員培訓計劃;參與“一通三防”人員安全培訓和從業人員全員培訓;檢查“一通三防”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第三條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煤塵爆炸性鑒定及煤層注水可注性測試、防塵等基礎參數測定等工作。
第四條負責編製並實施瓦斯綜合治理“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等。
第五條審核礦井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等。
第六條負責編製防止煤層自然發火設計;監督檢查防滅火措施落實情況。
第八條負責開展瓦斯日03manbetx 工作。
第九條協助、配合瓦斯濃度超限3%及以上02manbetx.com 追查;配合瓦斯濃度超限3%以下02manbetx.com 追查。
第十條協助總工程師建立健全礦井“一通三防”係統,督促通防及相關部門做好分管範圍內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協助查處超通風能力生產、瓦斯超限組織生產等行為;參與查處采掘工作麵通風係統不符合規定組織生產行為。
第十二條負責編製礦井“一通三防”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三條參與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檢查“一通三防”和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參加“一通三防”專題會議,參加向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瓦斯治理工作情況會議。
第十五條參與編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組織編製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負責“一通三防”安全風險管控實施方案的執行、監督、考核,協助總工程師開展年度安全風險分級辨識評估。對分管範圍內的單位安全風險預控管理工作規劃、實施、督導、考核工作;負責分管範圍內的專項辨識;組織對分管範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定期進行檢查03manbetx ,提出改進完善管控措施;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帶班製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參與製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十七條參與“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按職責權限負責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第十九條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的、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 煤礦“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風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煤礦通風係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複查,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活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風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指揮通防係統做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風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