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科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安全監察科(簡稱安監科)是礦井生產安全的監察機構,必須認真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及時發現和消除02manbetx.com 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礦井安全的違章違法行為,堅持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對礦井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監察;對礦井各級領導、管理及生產人員履行安全職責和安全行為實施監察;對礦井生產布局、生產接續、生產計劃、均衡生產實施監察。
一、部門職責
第一條 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監察。
第二條 編製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安全管理製度,負責安全生產理念目標、安全承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績效考核和持續改進等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第三條 落實安全從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強化業務培訓和職業教育,不斷提升安監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監督檢查礦井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第四條 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參加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礦井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編製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負責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參加重大隱患02manbetx.com 排查,監督檢查落實整改情況。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分級,並按照事故隱患等級明確相應層級的單位(部門)、人員負責治理、督辦、驗收;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並嚴格落實執行;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覆蓋生產係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前製定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範圍、內容和參加人員;安全監察科為事故隱患治理督辦的責任單位,對未按規定完成事故隱患,由上一層級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督辦。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單位(部門)及時記錄治理情況和工作進展,並按規定上報;建立日常檢查製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情況開展經常性檢查。
第七條 參加作業01manbetx 和施工措施的審批、審查,並對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第八條 監督檢查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
第九條 執行安全大檢查製度,負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條 對礦井采、掘、機、運、通等生產活動組織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生產期間每天安排安檢人員進行巡查,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
第十一條 對礦井安全設備、設施儀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嚴格檢查,製止幹部違章指揮、職工違章作業及負責“三違”行為的製止和糾正。
第十三條 負責安全係統工程和安全信息運行,及時向領導提供安全信息。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台賬,逐項登記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包括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彙編、月度及日常安全風險管控情況的調度、資料收集等;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行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記錄統計、過程跟蹤、逾期報警、信息上報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條 執行安全辦公室會議製度,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五條 參加事故調查,依據法規、規定對事故單位及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監督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按規定做好事故統計報告。
第十六條 執行上級行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監察,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落實的,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未落實安全監察人員技術培訓計劃,未監督檢查礦井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的,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未落實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安監科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對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礦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安監科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參加重大隱患事故排查,監督檢查落實整改情況,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參加作業01manbetx 和施工措施的審批、審查,或未對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的,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監督檢查安全費用的提取落實情況,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執行安全大檢查製度,安監科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礦井采、掘、機、運、通等生產活動,未組織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對礦井安全設備、設施、儀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安監科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製止和處罰幹部違章指揮、職工違章作業的,安監科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安全係統工程和安全信息運行不正常,未及時向領導提供安全信息,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未執行安全辦公會議製度,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依據法規、規定對事故單位及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監督防範措施的落實,或未按規定統計報告事故的,安監科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執行上級行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監督檢查職責,安監科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