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技術科科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生產技術科科長是煤礦生產科技術組織、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以及其他技術管理工作。生產技術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必須積極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條負責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條負責生產技術方案的製定、指導及業務管理。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提出並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隱患。隨時掌握采掘工程的進度等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第四條組織編製煤礦的采掘接續計劃,按規定報有關領導審批,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負責組織編製災害預防計劃、安技措工程計劃及應急預案。參與災害預防。
第六條負責支護性材料計劃的審批與控製。
第七條 負責組織零星工程的議工與驗收工作。
第八條 負責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九條負責礦壓觀測、衝擊地壓觀測和防治管理工作。
第十條參加掘進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措施的審查,組織掘進工作麵貫徹01manbetx 、措施的檢查活動。
第十一條組織人員進行采掘工作麵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負責煤礦采掘工程質量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條負責煤炭質量及回收率的技術規定和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建立煤礦技術檔案,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及時上報各類技術資料、報表。
第十四條參與經濟活動03manbetx 。
第十五條按規定組織本科室職工進行業務技術學習,提高技術水平。
第十六條組織進行分工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工作。
第十七條積極做好與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九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二十條 認真貫徹執行本單位的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製度,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做好生產技術管理方麵安全風險管控體係建設的具體執行工作,負責生產技術管理方麵安全風險管控體係的具體目標及開展。
第二十二條負責組織本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平衡、協調各專業安全技術工作;參加安全辦公會,負責傳達、貫徹礦安全工作部署,對本部門各專業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二十四條發生02manbetx.com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二十五條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煤礦采煤、掘進等方麵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八條生產技術科編製的煤礦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在由生產技術科科長組織的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在組織的采煤、掘進工作麵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因生產技術科科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四條生產技術科科長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煤礦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煤礦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生產技術科科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