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是全礦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礦井地質、瓦斯地質、水文地質、井上下測量、儲量管理、防治水、井下鑽探、物探及繪圖等方麵的工作,並在礦長、礦總工程師及安全、機電、生產等副礦長和地測防治水副總的領導下,保證按時、按規定完成各項地測防治水工作,確保礦井生產安全。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測量01manbetx 》等有關01manbetx 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做好地測專業的業務保安工作。
第二條負責礦井地質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類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03manbetx ,提供礦井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的地質資料和報告,查明影響礦井生產和建設的各種地質因素,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第三條負責礦井測量工作,嚴格按照《煤礦測量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執行,建立井上、下測量控製係統,並做好礦井控製網的延伸和優化;做好巷道貫通(過巷),按規定及時給相關部門發送貫通(過巷)通知單,並做好保護工作;開展礦區地表與岩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工作的觀測、03manbetx 、研究、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各類保護煤柱和“三下”壓煤開采的設計、實施。
第四條負責礦井水文地質工作,嚴格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的有關規定,做好各項防治水措施的製定和實施,認真排查水害隱患,研究解決生產中的水文地質問題;負責做好工作麵和掘進迎頭的探放水工作的設計編製、措施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礦井水文地質規律研究,做好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做好月、年度的水文地質預報;檢查“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根據不同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五條負責礦井儲量管理工作,查清礦井資源情況,調查、研究礦井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利用價值,定期計算和核實礦井儲量,掌握儲量動態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提高儲量級別,尋找煤炭資源,擴大礦井儲量,及時提出合理開采和利用資源的意見;嚴格回采率的監督檢查,負責編製回采工作麵的采後總結和回采率03manbetx 報告,保證國家煤炭資源的合理回收;定期進行礦井“三量”的統計和03manbetx ,正確反映礦井采掘現狀,為礦井生產和建設提供依據。
第六條負責礦井地測礦圖的填繪、上報等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地質測量圖例》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填繪礦圖,做到圖紙內容齊全、整齊美觀、符合精度要求,確保礦圖填繪無遺漏、錯誤和不符合圖例標準的現象,為領導決策和指導安全生產提供可靠保證。
第七條負責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自檢和考核工作,實現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達標。
第八條負責各類地測防治水資料的管理、上報和存檔工作。
第九條負責各類地測防治水儀器、工具的購買、管理、定期檢測、校正和維修工作。
第十條負責組織地測防治水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一條配合有關部門對各類地測防治水02manbetx.com 進行調查、分析、處理。
第十二條參加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生產計劃的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負責礦井範圍內地測防治水資料的研究、分析、收集和整理,積極引用和推廣新技術、新設備,並加以發展、創新,提高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技術水平,解決影響礦井生產和建設中的各種地測防治水問題。
第十四條積極協助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副總搞好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落實工作。
第十五條組織本單位認真宣傳、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製度;負責組織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製度,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衛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風險管控體係目標,並抓好落實執行工作。
第十七條負責地測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開展對地質構造(含導水斷層、陷落柱)和主要充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積極組織、參加煤礦的各類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檢查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未按規定進行地測防治水資料的收集、研究、分析整理工作,而影響礦井正常安全生產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補充勘探、專門防治水工程和進行水情水害分析預測預報工作,地測科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未按規定進行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測科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建立井上、下測量控製係統,並做好保護工作;未按規定測繪各類圖紙,開展礦區地表與岩層移動規律、采礦沉陷工作的觀測、分析、研究、治理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地測科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查清礦井資源情況和定期進行儲量核實工作,儲量動態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掌握不準確,或違反儲量管理規定,造成不合理損失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類地測防治水資料由於管理不當,出現資料丟失或泄露資料秘密的,地測科負重要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種地測防治水儀器、設備人為損壞或丟失的,地測科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出現地測防治水02manbetx.com 不積極配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破壞或藏匿有關資料的,地測科負重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