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副主任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副主任協助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主任積極開展相關工作,對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二條 在上級業務部門和分管領導的指示下,協助主任負責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業務、行政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條 協助主任擬定本部門工作目標和計劃,督促檢查工作進展情況。
第四條協助主任開展本部門員工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績效考核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協助主任製定本部門崗位責任清單製和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六條協助主任組織一年一度的塌陷地測量及附著物補償工作,並進行監督落實。
第七條協助主任負責督促落實各項費用的上交、各種儀器的檢測、各種證件的年審工作。
第八條完成礦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未組織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未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未及時上交環保費用、水土保持費用、河道維護費用、人防工程費用等各種費用交及相關問題協調,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因有關質量、計量、各類檢查(生產許可證、食品安全(QS認證檢查)、煤質檢驗等),儀器、儀表檢測、特殊設備檢測,絮用纖維製品檢測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企業管理科對外關係協調辦公室副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職工獎懲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