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科勞動用工崗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勞動用工崗在科長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勞動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職工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等的全麵管理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二條 熟練掌握國家的各種勞動法律法規,熟悉各種辦事的流程。
第三條 負責勞動合同的製定和完善,對企業的勞動合同進行管理,與正式錄用的員工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並及時存檔。
第四條 負責企業勞動關係方麵製度的製定和完善,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和預防辦法。
第五條 及時收集整理員工的各種信息,了解員工的各種動態,做好人事調查工作。
第六條 負責員工的辭職、待崗、開除等手續的辦理,並及時存檔。
第七條 負責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整理及下發。
第八條 負責領導安排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九條不及時修訂完善勞動合同的,勞動用工崗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簽訂勞動合同不及時或者不規範的,勞動用工崗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企業勞動用工方麵的製度完善不及時的,勞動用工崗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員工的辭職、待崗、開除等手續的辦理不規範的,勞動用工崗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職工獎懲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