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勤服務中心煤場保衛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煤場保衛人員,在後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的領導下,負責全煤場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重要物資的重點保護,嚴厲打擊破壞、盜竊行為。煤場保衛人員必須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切實搞好煤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第二條立足本職工作,為煤場站好崗、放好哨,文明執勤,構建平安礦區。
第三條負責控製拉煤車輛有序進入煤場。
第四條按規定要求,開關煤場大門。
第五條控製煤場內的車輛行駛速度。
第六條負責維護煤場內治安秩序,製止打架鬥毆行為。
第七條不徇私情,大膽管理,敢於同違法行為做鬥爭。
第八條嚴格執行“出入證”製度和車輛出入登記手續。
第九條嚴格執行發煤驗票製度,嚴防無出門手續向礦外拉煤。
第十條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自己的各項素質和執勤能力。
第十一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煤場保衛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貪汙、受賄、盜竊國家財產的;
3、不執行命令,違反礦規、礦紀及本單位製度的;
4、玩忽職守,造成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
第十三條煤場保衛人員對所從事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未控製拉煤車輛有序進入煤場,造成堵塞的,煤場保衛人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未按規定要求開關煤場大門,使煤場工作受到影響的,煤場保衛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煤場車輛超速行駛的,煤場保衛人員負重要責任。
第十七條不製止打架鬥毆行為的,造成煤場秩序混亂的,煤場保衛人員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沒有嚴格執行車輛檢查製度,造成煤場內物資外流的,煤場保衛有關責任者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沒有嚴格執行發煤驗票製度,造成無出門手續向礦外拉煤的,煤場保衛有關責任者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對構建平安礦區失職的,煤場保衛有關責任者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煤場發生無人值班或不認真負責,造成後果的,煤場保衛有關責任者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規、礦紀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