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勤服務中心門崗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門崗是企業的窗口,門衛人員在後勤服務中心治安保衛的領導下,負責進入礦區內的人員和物資管理,負責全礦的安全保衛工作。後勤服務中心保衛門衛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切實搞好全礦的安全保衛工作。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維護礦區內治安秩序,確保礦區財產安全,抓好門崗守衛工作。
第二條熟悉門崗附近地形、地物、地貌,了解守衛目標的性質、特點及各種執勤設施的使用方法。
第三條嚴格出礦車輛檢查,嚴格物質出門證製度,做到無證物質不準出礦,證物不符不準出礦,避免礦財產遭受損失。嚴格胸證、來客登記及出入下車製度,防止閑雜人員入礦。
第四條 堅守崗位,遵守站崗執勤製度,做好室內衛生。
第五條嚴格做好交接班製度,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六條文明執勤,嚴格執法,熱情服務,保持警惕,不得擅離職守,嚴格警容風紀,杜絕監守自盜,內外勾結。
二、責任追究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門衛人員警告、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貪汙、受賄、盜竊國家財產的;
3、不執行命令,違反礦規礦紀和本單位紀律的;
4、打擊報複、弄虛作假欺騙領導的。
第八條門衛人員對所從事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九條因玩忽職守,沒有嚴格執行車輛檢查製度,造成礦內物質外流的,門衛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第十條沒有認真做到來客登記,使閑雜人員進入礦區,造成礦區秩序混亂的,門衛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在執勤中遇有危險時,臨陣退縮,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門衛責任者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因擅離職守,使當班發生案件或沒有及時處理、報告,造成後果的,門衛責任者應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礦規、礦紀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