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采工區機電(檢修)班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綜采工區機電檢修班班長是設備檢修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必須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嚴格按照三大01manbetx 組織生產。檢修班班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在工區管理人員領導下,搞好設備的維修工作,對本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二條 經常組織本班職工進行安全學習和安全業務培訓,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及有關機電技術管理規定,教育職工自覺遵守煤礦三大01manbetx ,做好新工人的培訓工作。
第三條 班前會、班後會,對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檢查、班後有總結,組織本班職工嚴格按標準執行。
第四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並向下一班交待好情況及安排注意事項。
第五條 全麵了解檢修過程,合理安排人員保證檢修質量。
第六條 抓好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的安全工作,工作安排詳細具體,並盯在現場親自抓。
第七條 檢修過程中發生02manbetx.com 時,及時組織搶救處理,保護02manbetx.com 現場,並做到及時彙報,收工後及時組織人員進行03manbetx 。
第八條 嚴格落實礦及工區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做到不違章指揮,並製止他人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九條負責當班巡查區域內的隱患排查整改治理工作。
第十條負責當班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工作。
第十一條做好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監督現場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牌板完好情況,監督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佩帶勞動保護用品。
(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工區機電(檢修)班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02manbetx.com 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十三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免職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4、所在班組發生重傷事故的;
5、所在班組發生二級非人身事故的;
6、所在班組出現嚴重“三違”的;
7、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對事故組織搶救不力或在調查事故過程中擅離職守或逃匿的;
8、對所在班組生產安全事故故意隱瞞不報、謊報的。
第十四條 在檢修過程中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礦製定的各項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製度、規定標準,01manbetx 01manbetx ,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十五條 未能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對工作麵檢查不全麵,不徹底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十六條 未能對班組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嚴格監管,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十七條 在檢修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工作麵作業規程》、《煤礦工人技術01manbetx 》等有關規定組織檢修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十八條 對班組員工持證上崗作業管理不嚴,造成上崗人員無證作業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十九條 對本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員工在安全教育培訓過程中,出現考核不合格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條 本班組工程質量未能達到規定要求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一條 沒有按照規定組織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二條 出現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到傷害或損失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的事故沒有嚴格按照事故03manbetx 製度進行03manbetx ,沒有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不積極配合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五條 對班組人員的特點掌握不清,安排工作不合理,造成生產被動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六條 對所在班組的安全隱患人物沒有嚴格排查,造成同類事故或作業人員不按章作業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七條 出現的三違行為、井下三違現像,未能及時認真03manbetx 、處理、製定整改措施,違章人員沒有真正接受教訓,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二十八條 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有主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檢修過程中,未能很好配合職能部門工作,造成問題整改不及時的,班長負有主要責任 。
第三十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職工獎懲規定和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