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勤車駕駛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2022)
井下通勤車駕駛員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本單位的通勤車駕駛安全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必須持有與所駕車輛相適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A1駕駛證”,且經過專門培訓,經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頒發專職司機上崗證,嚴禁無證駕駛。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 駕駛員是車輛安全第一責任人,嚴禁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嚴禁開快車、開冒險車、開野蠻車,確保乘車人員、巷道中的作業人員、設備設施、所載人員不超員,確保車輛行駛安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
第二條 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工人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作業。
第三條 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做好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作業場所隱患,了解崗位安全風險源。
第四條 熟悉本車輛的結構、性能、參數及完好標準,具備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的能力。
第五條 熟悉礦井運輸路線和井下避災路線,掌握各種安全標誌和信號的有關規定,具備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相關技能。按要求配戴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
第六條 發現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01manbetx 》相關規定值時,應立即停車關閉發動機,撤出人員並及時報告。
第七條 嚴格執行“一日三檢”製度,及時填寫交接班記錄,配齊車輛定位卡、滅火器和掩車板等。做好車輛日常檢查保養工作,保證車輛狀態良好,不開帶病車。
第八條 嚴格按規定運輸,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開車。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製度,確保通勤車安全正常運行。
第九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條 做好自主保安工作,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做好個人職業衛生防護。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技術規範,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工人安全技術01manbetx 》、《作業規程》作業的,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未執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未做好車輛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時消除作業場所隱患,不了解崗位安全風險源,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未熟悉礦井運輸路線和井下避災路線,未掌握各種安全標誌和信號的有關規定,不具備自救、互救和現場急救相關技能。未按要求配戴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 未嚴格執行“一日三檢”製度、及時填寫交接班記錄、配齊車輛定位卡、滅火器和掩車板等;未做好車輛日常檢查保養工作、保證車輛狀態良好,開帶病車而影響安全生產的,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違章操作,導致自身及乘車人受傷害的,駕駛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未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駕駛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