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在瓦斯排放過程中作業人員的安全和瓦斯排放工作順利實施,特製定瓦斯排放措施。
一、主要通風機瓦斯排放措施
1.瓦斯排放工作由礦救護隊負責實施排放。
2.停電故障排查處理完成後,由電工檢查主要通風機供電線路、設備是否完好,嚴格按照高低壓停送電流程進行送電,確保主扇正常運轉。
3.因長時間停電停風引起井下瓦斯濃度超限,在啟動主要通風機運轉前,必須檢測回風井口瓦斯濃度,如回風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0.75%時,應采用降低主要通風機頻率、間歇式啟動主要通風機排放。總之,主要通風機運轉過程中、總回風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75%。
4.當主扇恢複正常運轉後,經觀察主扇負壓、電流、電壓、井下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風速傳感器均達到正常狀態,瓦斯濃度及有害氣體均不超限時,方可指派瓦斯檢查員、電工入井開展瓦斯檢查及送電工作。
5.經瓦斯檢查員檢查井下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均達到《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三十五條至規定時間,方可指派電工向中央變電所、采區變電所送。
二、掘進工作麵瓦斯排放措施
1.瓦斯排放工作由礦救護隊負責實施排放。
2.救護隊到達現場後,經檢查局部通風機附近20米以內,瓦斯濃度不超限,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時,方可通知電工恢複局部通風機供電。
3.如有多條巷道需要排放瓦斯時,必須事先排除礦井最底部工作麵的瓦斯,然後在排除上部的巷道瓦斯,嚴禁上風側排除的風流瓦斯流經下風側的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處。
4.掘進巷道排放瓦斯時,必須由外向裏逐段排放,嚴禁“一風吹”,嚴格遵守瓦斯排放三原則(停電、撤人、限量),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5.排放瓦斯前,必須在排出的瓦斯所流經的巷道交叉口處設置警戒,並對瓦斯流經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停電並閉鎖。
6.啟動局部通風機前,必須對該巷的風量進行測配風,局部通風機安設地點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設在岩巷時,該巷的風速不得低於0.15m/s,局部通風機安設在煤巷時,該處的風速不得低於0.25m/s。
7.瓦斯排放完畢後,通防科對掘工作麵風量進行複核,待空氣成分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要求後,方可全麵恢複生產。
8.瓦斯全部排放完畢後,由安全員、瓦斯檢查工聯合檢查井下各用風巷道瓦斯,確定該工作麵及其巷道內的瓦斯濃度均不超限、風速風量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後,向調度室彙報,由組長下達恢複生產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