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公告 2021年第1號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設在地方的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2021〕190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新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礦安〔2021〕154號)規定,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更名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為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實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為主的管理體製,為正司局級。負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含地質勘探,下同)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
(二)負責轄區內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礦山安全準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三)開展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督促地方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複查。
(四)依法對轄區內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現場處理、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整改落實。
(五)參與編製轄區內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礦山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重大以下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監督02manbetx.com 查處落實情況。
(六)完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職能轉變。進一步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體製。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製度,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推動地方強化監管執法,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製度。將省局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核查、檢驗檢測機構認證、相關人員培訓等事項移交給地方政府。
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規範化簡稱為“國家礦山安監局新疆局”。辦公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友好南路546號;辦公室聯係電話:0991—4511983;郵政編碼:830000。
三、原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直屬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調整為新疆局內設監察執法處室。監察區域劃分如下:
(一)監察執法一處。負責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直、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克拉瑪依市及兵團四師、五師、七師、九師、十師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
(二)監察執法二處。負責昌吉回族自治州及兵團六師、八師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
(三)監察執法三處。負責烏魯木齊市、哈密市、吐魯番市及兵團十二師、十三師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
(四)監察執法四處。負責阿克蘇地區及兵團一師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
(五)監察執法五處。負責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區及兵團二師、三師、十四師的礦山安全監察工作。
四、原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北疆監察分局、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南疆監察分局、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東疆監察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名稱不再使用,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證明、行政許可效力不變。
五、啟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的行政執法證。原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不再使用。
六、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調整如下:
(一)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於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分別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或兵團師(市)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報告。
(二)縣級以上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法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報告。
(三)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新疆局24小時應急值班值守電話:0991-4585062,4585063(傳真)。
(四)礦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及事故報告電話:0991-458506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