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 “10 ·30” 煤倉潰倉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0月30日14時10分左右,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110m煤倉在放倉過程中發生潰倉,大量泥渣瞬間湧出將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壓垮,操作工馮中義隨作業平台墜落,被湧出的泥渣掩埋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70.52萬元(不含02manbetx.com 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寧夏局組織銀川市應急管理局、銀川市公安局、銀川市總工會成立了02manbetx.com 調查組開展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並邀請銀川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組,在技術組下聘請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協助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及綜合03manbetx ,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以及防範和整改措施。現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概況。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前身是寧夏發電集團,2003年2月成立,2013年2月3日由中國鋁業戰略重組,地處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文昌南街83號。公司本部設置11個部室,下屬兩家煤業公司(含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4個煤礦,煤炭設計產能達到1600萬噸/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寧)MK安許證字〔2019-006〕,有效期: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
(二)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地處寧夏寧東能源重化工基地積家井礦區北部,行政區屬靈武市白土崗鄉管轄。公司由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及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比各占50%,由中鋁寧夏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管理。核定生產能力為400萬噸/年,設計服務年限81年。項目於2008年9月26日啟動,2009年5月23日開工建設,2012年建成具備試生產條件,2018年12月29日竣工驗收。配備相應能力的洗煤廠,證照齊全有效。
礦井南北走向長14.2km,東西傾向寬5.4km,礦區麵積60.417km2。共計查明煤炭資源量1041.80Mt,設計可采儲量486.63Mt。目前已開采的煤層為3煤、12煤、13煤、18上1煤,煤層平均厚度分別為3.3m、3.3m、2.3m、2.8m。礦井劃分9個采區。截止事故發生前,生產工作集中在11采區。11采區2個綜采工作麵,1個回撤工作麵,2個掘進工作麵;14采區2個掘進工作麵。采掘工作麵分布情況見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采掘工作麵示意圖(圖1)。
2.礦井持證情況。
《采礦許可證》證號C1000002018021110145908,發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有效期2018年2月5日至2048年2月5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寧)MK安許證字〔2019-001〕,發證機關:原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有效期2019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營業執照》證號9164000067040432X3,發證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期限2008年3月14日至2047年3月13日。
主要負責人:楊建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642226197311243614,有效期2021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
3.礦井主要生產係統概況。
(1)主運輸係統。主斜井安裝一部DTL140/180/3×900型膠帶輸送機,擔負煤炭提升任務。 (2)輔助運輸係統。副斜井安裝JK-3.5×2.5/30E型單繩纏繞式礦井提升機,配備MGC1.7-9固定式礦車,擔負礦井物料運送及矸石提升任務。
(3)排水係統。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為複雜,在井底+1050m水平設置主排水泵房,共設3個水倉,容積5053m3,安裝4台MD580-60×6型多級離心泵,額定流量580m3/h,揚程360m;沿副井井筒安裝2趟φ377mm排水管路,將礦井水排至地麵水處理廠,正常湧水量時1台水泵工作,最大湧水量時2台水泵工作。另安裝了2台BQS500-440/5-900型潛水泵,通過一趟φ377mm排水管路將水直接排到礦區護坡外。
(4)通風係統。礦井通風方法為機械抽出式,通風方式為中央並列式;由主斜井和副斜井進風,回風斜井回風。主要通風機為FBCDZ№26/2×132kw型對旋軸流式通風機,一套運轉,一套備用,主要通風機配套電機功率為2×132kw,風機的額定風量為2760~9000m3/min,靜壓為324~1880Pa目前主扇運行負壓1370Pa,實際礦井進風量7781m3/min,總排風量8076m3/min,等積孔為4.33m2。回采工作麵采用U型通風方式,掘進工作麵通風方式為壓入式,采掘工作麵均實現獨立通風。
(5)供電係統。礦井工業場地建有35kV變電站一座,
采用雙回路供電,一路取自強灘變(35KV銀星一礦311線),另一路取自銀馬變(35KV銀星一礦313線),兩回電源線路互為備用,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能夠擔負礦井全部負荷。井下設有+1050m中央變電所,采用雙回路供電,擔負全礦井下所有供電負荷。(6)監測監控係統。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為天地(常州)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KJ95X型安全監控係統,該係統於2019年1月完成了升級改造。係統具備“風電、甲烷電、故障”斷電閉鎖及手動控製斷電閉鎖功能,並與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係統聯網。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在井下各采掘工作麵、上隅角、機電硐室、膠帶運輸機滾筒下風側等地點安裝有瓦斯、一氧化碳、煙霧、溫度、風速等傳感器,對井下有毒有害氣體、溫度、風速等進行實時監測。
(7)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礦井使用天地常州KJ69J型精準人員定位係統,該係統采用UWB精確定位技術,可實 時了解井下人員及機車的流動情況、當前井下人員的準確數量及分布情況,實現了人員定位、雙向緊急呼叫、信息查詢、人員軌跡動畫顯示、人員考勤管理、數據備份與存儲、報警提示等功能。
(三)事故發生區域情況。
1.事故發生地點情況。事故發生在井下+1110m煤倉下口。在放倉作業過程中,煤倉潰倉,大量泥渣瞬間湧出將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壓垮,1名操作工隨作業平台墜落,被湧出的泥渣掩埋死亡。
(1)煤倉:+1110m煤倉上口標高+1110.369m,煤倉下口標高+1071.866m,煤倉高度38.503m,直徑8m,上口直徑3m。煤倉上下收口段(倉帽及煤倉漏鬥)采用雙層鋼筋砼镟支護400mm;煤倉體采用錨網噴50mm+單層鋼筋混凝土支護400mm;牆體采用錨網噴50mm+雙層鋼筋混凝土支護400mm ;內外層筋保護層厚度為50mm;煤倉噴砼強度等級為C25,砌砼強度等級為C30。(圖2、3)
(2)給煤機:型號為GLL700/7.5/B鏈式給煤機,長3.4m,寬1.74m,高1.7m。連接方式為:①給煤機入料口和煤倉底部經落煤管連接,落煤管上端與煤倉底部使用18根M20× 60螺栓連接,落煤管下端與給煤機入料口使用22根M16×60螺栓連接;②給煤機的前段左右兩側由兩根80mm角鐵吊架分別使用1個M20螺母與煤倉底部預埋件連接。給煤機底部落於檢修平台上。
給煤機配套設備包括:①2台電磁啟動器,型號分別為QJZ3-120/1140(660)N、QJZ3-80/1140(660);②1台型號為BPJ2-37/1140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交流變頻器;③1台電機功率為5.5Kw液壓泵站。(圖4、5)
(3)給煤機作業平台:+1110m水平煤倉給煤機作業平台設置在主井筒距井口895.77m位置,使用5根20b-6200工字鋼作為平台橫梁,平台上鋪設厚度為6mm螺紋鋼板,平台長度5.6m,寬度3.6m,距巷道底板高度3.9m,距皮帶帶麵2.6m。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0月30日運輸隊副隊長吳軍主持召開早班班前會,安排馮中義(死者)、馬占福負責+1110m水平煤倉放倉任務。13時15分左右,跟班副隊長吳軍入井到+1110m水平煤倉下口給煤機平台處,待主井帶式輸送機開啟後於13時30分左右開始放倉,馬占福負責“啟停”給煤機,吳軍負責操作液壓閘板,馮中義負責在給煤機出料口觀察出料情況。放倉過程中,發現煤倉內的泥渣下落不穩定,忽少忽多。14時03分左右,煤倉內泥渣突然大量下落,吳軍、馬占福、馮中義三人立即撤至給煤機控製開關處(主井下行左側),馮中義立即電話告知主井皮帶機司機。約一分鍾後,大量泥渣瞬間湧出,將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壓垮,三人全部隨平台掉落,其中吳軍、馬占福掉落至主井井筒朝井口方向,兩人爬起後未見馮中義,立即呼叫沒有應答。
三、事故報告情況
(一)煤礦企業事故報告情況。14時10分左右吳軍和馬占福趕到+1110m水平車場,向調度員汪斌電話彙報:+1110m水平煤倉潰倉,平台垮塌,馮中義下落不明。調度員汪斌接到電話後14時19分左右彙報公司董事長楊建強及相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公司負責人楊建強14時59分向中鋁寧夏能源集團、15時14分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寧夏局(原寧夏煤礦安監局)、15時15分向銀川市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
(二)銀川市應急管理局事故報告情況。銀川市市應急管理局於15時15分接到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事故報告,於15時48分彙報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銀川市委信息科和銀川市政府總值班室。
(三)煤監機構事故報告情況。15時14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寧夏局接到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事故彙報,於16時00分,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彙報。
四、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應急處置情況。銀星煤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建強接到事故發生消息後立即安排調度中心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安排公司安全副總經理田玉斌、生產副總經理張虎、總經理助理呂康寧組織生產區隊約50人前往現場救援;14時33分,調度員通知早班帶班領導王立峰前往現場指揮救援;16時23分救援人員搜尋到失蹤人員馮中義並於16時50分運送至副斜井井口,17時02分救護車送往寧東醫院,17時11分在救護車上隨車醫生判定其死亡,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二)應急救援成效。事故發生後,現場跟班人員能夠及時向調度中心彙報,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按照事故處置流程報告公司相關領導,啟動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指揮人員到位後,迅速、有序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活動。搶險救災、物資供應、醫療救護等小組立即就位,由主管生產、機電、安全專業領導和當班井下帶班領導進入現場進行救援,由總工程師組織公司兼職救護隊待命,物資部負責組織救援物資、技術部門負責收集事故現場相關圖紙為事故調查提供相關資料,醫療救護組立即安排救護人員在井口待命並聯係醫院做好搶救準備工作。
煤礦企業能夠合理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防止災情和事態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現場勘察情況及事故原因03manbetx
(一)現場勘察情況。
1.+1110m煤倉整體無變化,澆築的混凝土完好,落煤管與給煤機分離。(圖6)
2.+1110m煤倉上口皮帶上留有14采區集中運輸斜巷掘進工作麵運出的泥渣。(圖7)
3.給煤機作業平台的5根橫梁從巷壁預留洞內拔出。作業平台跌落至皮帶上,液壓泵箱傾斜,給煤機、變頻器及電器開關被埋在泥渣內。(圖8)
4.主井架空乘人器被壓停,1根橫梁被壓彎(橫梁間距8米)。(圖9)
5.在主井筒+1110m煤倉下口處堆積約170m3(約300噸)泥渣。
6.+1110m給煤機平台下方φ219供水管路壓彎,φ114壓風管路接頭被壓開,φ114衝洗管路接頭被壓開。視頻監控纜線斷開。
7.在+1110m煤倉落煤口向下方向8米處(台階側),是死者被埋壓地點。(圖10、圖11)
8.現場清理後,給煤機解體、作業平台橫梁彎曲。(圖12)
9.根據調度中心電話錄音,事發前+1110m煤倉接近滿倉。事發後現場經激光測距儀測量+1110m煤倉倉位約29米。
(二)事故原因03manbetx 。
1.+1110m水平煤倉受料均來自14采區集中運輸斜巷(岩巷)綜掘工作麵,該工作麵2018年2月開工,巷道為-9° 下山掘進,巷道局部圍岩有淋水,事故發生時該工作麵迎頭岩性為砂質泥岩,較破碎,遇水泥化易粘結,是造成+1110m煤倉出現蓬倉的前提條件。(圖7、圖13)
2.事故發生前,煤倉倉位為37m,接近滿倉(約1700m3)。事故發生後,煤倉倉位實測為29m;潰倉泥渣堆積約170m3(約300噸)。
3.依據第1、2條的事實並進行數據推算,+1110m煤倉事發前有蓬倉現象,蓬倉高度約為13m。
4.+1110m煤倉放煤管上口法蘭連接螺栓規格為M20×60,強度等級為4.8級,數量為18條,總破斷力為1764KN;下口法蘭連接螺栓規格為M16×60,強度等級為4.8級,數量為22條,總破斷力為1381.6KN。 綜上03manbetx 判斷:+1110m煤倉事故發生前形成蓬倉,因放倉引起蓬倉的泥渣高空下落發生潰倉,產生的衝擊力超過了放煤管下口法蘭和給煤機連接螺栓的破斷力,並對支撐作業平台的5根橫梁產生強大衝擊力,造成給煤機及工作平台垮塌。
六、事故類別
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煤倉潰倉事故,統計類別為其他事故。
七、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和有關規定統計,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70.52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八、事故發生前安全管理情況
(一)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況。
1.安全管理機構。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0·30”事故發生時,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員為:董事長楊建強,總經理王立峰、安全副總經理田玉斌、生產副總經理張虎、總工程師葛岩、總經理助理兼機電負責人呂康寧。公司下設安全環保健康部、通防管理部、機電動力部、生產技術部、地測防治水部、調度室6個職能部室;2個綜采隊、2個綜掘隊、機電隊、運輸隊、通防隊、選煤廠八個區隊,共有職工940人,管理人員86人,安檢員15人,班組長100人,特種作業人員413人。其中運輸隊負責礦井原煤、矸石、材料、機械設備的運輸提升及其機電運輸安全、工程質量等各項管理工作;負責主副井運輸提升係統、地麵運輸係統及架空乘人器等各個裝備的安裝、改造、運行、維護和保養工作;負責區隊現場安全管理1。機電動力部、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協助機電副總經理抓好公司機電運輸係統的各項業務工作,檢查、監督、協調好全公司機電運輸業務工作2。
2.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情況。2021年1月1日至10月30日,開展各類安全檢查22次,其中安全生產大排查8次,標準化達標專項檢查6次,各類專項檢查8次,共檢查出一般隱患2489條;日常檢查查出一般隱患892條;礦領導帶班檢查出一般隱患771條,合計查出一般隱患4152條。查出的隱患和問題中沒有與+1110m煤倉相關的記錄。
3.作業01manbetx 及其他相關規定。
(1)《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管理製度(2021年1月修訂版)》規定:
①4.17給煤機檢修製度:“對給煤機各種傳動部位有無卡阻、刮板鏈、傳動鏈、機架、軸承座和各部位的緊固螺絲、定位銷每天檢查一次”、“閘板每周檢查一次,確保推動靈活、開啟後位置合適”。
②5.15給煤機司機崗位責任製:“負責填寫給煤機相關的各項記錄”、“負責管理給煤機及其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
(2)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井下及地麵煤倉潰倉、蓬倉和輸煤係統落煤管堵塞處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規定:
————1見《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部門職責及各崗位職責》
————2見《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機電動力部職責及各崗位職責》
①安全技術措施:“嚴禁長時間不放煤,正常情況不得超過8小時”。
②防潰倉安全技術措施:“各工作麵嚴禁出現水煤混合進入煤倉”;“如倉內發生蓬倉且距離煤倉下口高度過高,無法使用風管處理時,應立即關閉給煤機閘門,等待其自行下落,下落至煤倉下口時,待水控幹後,方可聯係皮帶司機,緩慢開啟閘門放煤”。
(3)《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中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列為低風險。
(二)中鋁寧夏能源集團安全管理情況。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中鋁寧夏能源集團公司成立了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委員會,安排部署和指導協調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設安全環保部(煤炭安全監察部)、煤炭生產技術部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中煤炭安全監察部下設煤礦安全監察處負責煤炭產業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生產技術部下設煤炭機電運輸處負責公司所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煤炭安全監察部主任王瓊偉包保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負責及時對包保企業人員傳播中鋁集團“一切風險皆可控製,一切事故皆可預防”安全理念,確保包保企業重大隱患整改措施得以落實,安全管理機製正常運行、職工安全思想動態穩定。
2.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情況。2021年截止到10月30日前,中鋁寧夏能源集團對銀星煤業有限公司先後於1月6日、1月18日、2月4日、5月21日、5月24日、6月10日、8月23日、9月2日,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排查、安全生產標準化督導檢查、季度安全生產督查、安全生產互查等安全檢查工作8次,共查出一般隱患問題345條。查出的隱患和問題中沒有與+1110m煤倉相關的記錄。
九、事故善後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後,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立即成立了事故善後處理小組,與死者馮中義家屬協商處理相關事宜。目前,善後處理工作已完成。
十、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1110m煤倉在放倉過程中由於蓬倉造成泥渣高空下落發生潰倉,產生巨大衝擊力將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壓垮,操作工馮中義隨作業平台墜落,被湧出的泥渣掩埋死亡。
(二)間接原因。
1.煤倉現場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不到位。違反《井下及地麵煤倉潰倉、蓬倉和輸煤係統落煤管堵塞處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各工作麵嚴禁出現水煤混合進入煤倉”的規定,未能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水與矸石混合進入+1110m煤倉;違反《井下及地麵煤倉潰倉、蓬倉和輸煤係統落煤管堵塞處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嚴禁長時間不放煤,正常情況不得超過8小時”的規定,煤倉存放矸石過多,存放時間過長,未及時放倉。
未嚴格按照《井下及地麵煤倉潰倉、蓬倉和輸煤係統落煤管堵塞處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倉內發生蓬倉且距離煤倉下口高度過高,無法使用風管處理時,應立即關閉給煤機閘門,等待其自行下落,下落至煤倉下口時,待水控幹後,方可聯係皮帶司機,緩慢開啟閘門放煤”的規定處理堵倉、 蓬倉,而是利用給煤機閘板頻繁伸縮放倉。
2.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未能準確評價風險等級,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列為低風險;出現堵倉、蓬倉時,未及時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排查並消除潰倉安全事故隱患。
3.設備日常檢查維修不到位。作業人員未按照《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管理製度》中“對給煤機各種傳動部位有無卡阻、刮板鏈、傳動鏈、機架、軸承座和各部位的緊固螺絲、定位銷每天檢查一次”等有關規定,對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各緊固件、支撐件等定期檢查維修。
十一、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十二、事故責任劃分及對相關人員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1人)。
馮中義,男,1988年7月出生,群眾,高中學曆,運輸隊給煤機操作工。安全意識淡薄,未嚴格按照“倉內發生蓬倉且距離煤倉下口高度過高,無法使用風管處理時,應立即關閉給煤機閘門,等待其自行下落,下落至煤倉下口時,待水控幹後,方可聯係皮帶司機,緩慢開啟閘門放煤”等措施規定處理堵倉、蓬倉,而是利用給煤機閘板頻繁伸縮放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人員(11人)。
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9人:
1.吳軍,男,1981年6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學曆,運輸隊副隊長,分管運輸隊日常檢修及當班生產運行工作,是事故當班跟班副隊長。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對煤倉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水與矸石混合進入+1110m煤倉,違反“各工作麵嚴禁出現水煤混合進入煤倉”的規定;事故前煤倉將近滿倉(約1700m3),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放倉,違反“嚴禁長時間不放煤,正常情況不得超過8小時”的規定;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現場組織不力,未嚴格按照措施規定處理堵倉、蓬倉,而是自行操作利用給煤機閘板頻繁伸縮放倉;對設備日常檢查維修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管理製度》相關規定,組織對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各緊固件、支撐件每天進行檢查和定期維修,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2.劉世海,男,1975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運輸隊隊長,負責運輸隊全麵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對煤倉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水與矸石混合進入+1110m煤倉,違反“各工作麵嚴禁出現水煤混合進入煤倉”的規定;事故前煤倉將近滿倉(約1700m3),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放倉,違反“嚴禁長時間不放煤,正常情況不得超過8小時”的規定;在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中,未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風險確定為重大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在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各種隱患排查記錄中,沒有關於煤倉管理的安全隱患;對設備日常檢查維修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管理製度》相關規定落實對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各緊固件、支撐件每天進行檢查和定期維修,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7000元。建議合並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予警告、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3.康國定,男,1970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機電動力部副主任,配合機電動力部主任抓好全礦機電運輸日常管理等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中,未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風險確定為重大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在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各種隱患排查記錄中,有關於煤倉管理的安全隱患;對設備日常檢查維修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落實《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管理製度》相關規定,對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各緊固件、支撐件每天進行檢查和定期維修,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4000元。
4.魏景,男,1986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機電動力部主任,履行機電運輸業務管理職責。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中,未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風險確定為重大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在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各種隱患排查記錄中,沒有關於煤倉管理的安全隱患;對設備日常檢查維修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落實《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運輸隊管理製度》相關規定,對給煤機及作業平台各緊固件、支撐件每天進行檢查和定期維修,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5000元。
5.葉華,男,1987年7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機電副總工程師,負責機電運輸專業的技術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中,未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風險確定為重大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在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各種隱患排查記錄中,沒有關於煤倉管理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6000元。
6.田玉斌,男,1971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安全副總經理,協助董事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風險辨識、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中,未將“處理 煤倉堵倉、蓬倉”風險確定為重大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在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各種隱患排查記錄中,沒有關於煤倉管理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7000元。
7.呂康寧,男,1986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總經理助理,協助董事長負責全礦機電運輸管理、機電設備安裝等工作。在2021年度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中,未將“處理煤倉堵倉、蓬倉”風險確定為重大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在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2021年各種隱患排查記錄中,沒有關於煤倉管理的安全隱患,對現場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9000元。建議合並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予警告、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8.王立峰,男,1979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事故當班帶班礦領導,協助黨委書記、董事長主持企業全麵工作。在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現場安全管理方麵存在漏洞,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10000元。
9.楊建強,男,1973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曆,董事長、黨委書記,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現場安全管理方麵存在漏洞,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七)項,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罰款 60351.6元(上一年年收入的40%)。建議合並給予記過處分;給予60351.6元的行政處罰。
中鋁寧夏能源有限公司2人:
1.殷振淮,1972年11月出生,本科學曆,中鋁寧夏能源有限公司生產技術部煤炭機電運輸處業務主管,負責對中鋁寧夏能源有限公司所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管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2000元。
2.王瓊偉,1975年6月出生,本科學曆,中鋁寧夏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主任、煤炭安全監察部主任,是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包保人,負責對中鋁寧夏能源有限公司所屬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在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管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警告,罰款2000元。
對事故中其他相關責任人員,建議由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寧夏局。
十三、對有關單位行政處罰建議
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作為事故直接責任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四、防範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本次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現場管理、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麵存在諸多問題。為了吸取事故教訓,應采取以下防範措施:
(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製度,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將崗位責任製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地落實落細。
(二)加強煤倉現場安全管理。完善並落實煤倉管理製度,嚴格落實安全管控措施。避免泥矸石混合進入煤倉,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按照製度要求觀察倉位、及時放倉;處理堵倉、蓬倉時,必須查清原因,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
(三)加強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常態化開展礦井全方位的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工作,積極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規範安全生產行為,不斷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的整體預控能力,堅決遏製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特別要關注由於增產保供需要而造成井下變化風險點增多的現象,及時、有效進行分類研判、分級管控。
(四)加強井下設備檢修和日常管理。科學合理設計給煤機操作平台位置,實現遠程控製;處理煤倉堵倉、蓬倉時避免操作人員在給煤機下方作業,保證操作人員安全。完善煤礦設備管理製度,對設備實施定期檢查檢修和維護保養,對設備的完好情況和運行數據及時進行收集處理,並對維修情況跟蹤評價。
(五)加強事故警示教育。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要舉一反三,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事故教育反思會,切實做到事故警示教育生動有效,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要定期選擇不同類別典型事故案例進行全員警示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斷提高企業防範事故的能力。
附件:1.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0·30”煤倉潰倉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表
2.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0·30”煤倉潰倉事故傷亡人員名單
3.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0·30”煤倉潰倉事故專家報告
4.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0·30”煤倉潰倉事故現場勘察及技術分析報告
5.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0·30”煤倉潰倉事故管理報告
寧夏銀星煤業有限公司“10·30”
煤倉潰倉事故調查組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