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通用部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按照三個責任(主體、主管、監管)對相關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414條 當日值班管技人員未按規定製定“零散作業人員工作票”的。
第415條 “零散作業人員工作票”內容與實際施工作業情況不符的。
第416條 基層單位管技人員下井對管轄範圍內未能夠發現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被安全檢查人員(上級部門、礦領導、職能部室)檢查發現。
第417條 未按規定進行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標準化三確認就開工的。
第418條 各類檢查、驗收不實事求是、弄虛作假。
第419條 各類工程竣工後留有安全隱患或安全隱患未采取措施的。
第420條 登高作業沒有專用踩踏工具或踩踏工具放置不穩的。
第421條 采掘工作麵初采、初放、過空洞子、地質構造帶等特殊地段施工,跟班管技人員沒有現場盯防。
第422條 大型物料和大型設備的裝、運、卸過程單位值班領導未安排專人指揮。
第423條 井下所有煤倉及流煤眼上口未按規定加裝篦子。
第438條 檢查人員發現的問題隱患,經提出、聯係、簽字後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或未按時處理的。
第424條 單位值班人員拒簽職能部室隱患問題聯單、未有按時反饋。
第425條 沒有按規定簽訂安全協議的。
第426條 鐵器、大砟塊等雜物上皮帶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427條 生產過程中遇到地質構造或生產條件變化時,未采取臨時措施並及時編製安全技術補充措施、審批、貫徹、執行的。
第428條 水文地質說明書、采掘設計說明書、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工作票內容出現缺項。
第429條 工作場所圖表、製度、牌板懸掛位置不符合標準化要求,避災路線不清楚。
第430條 “三違”人員,未按規定由單位當日值班管技人員組織到安全管理部03manbetx 。
第431條 沒有按規定安設照明設施或照明設施不符合規定的。
第432條 未按通知要求參加檢查的。
第433條 各級安全檢查提出的問題、領導交辦任務,未能按時落實又無反饋的。
第434條 跟班管技人員未參加班前會,沒有與職工同上同下。
第435條 值班管技人員不按規定組織召開班前(後)會,或沒有按規定送員工入井的。
第436條 未按規定彙報升入井人數。
第437條 未按礦規定組織單位員工進行安全活動;未召開區科安全辦公會。
第438條 兩人及以上人員工作時,沒有明確一人負責安全的。
第439條 工作期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
第440條 不隨身攜帶崗位“風險辨識卡”、“安全確認表”風等,不能說出本崗位“風險辨識卡”主要內容。
第441條 攜帶各種物品拖地、碰撞牆壁等造成一定損失的。
第442條 攜帶鋒刃工具不戴護套。
第443條 井下避災路線拐彎及岔口,未設有避災路線標誌牌。
第444條 現場驗收不認真,造成施工質量不合格的。
第445條 作業現場有“土沙發”、“土臥鋪”。
第446條 施工地點未執行班評估製度、安全確認製度、交接班製度等。
第447條 開工前未將措施及時送達相關單位、部室的。
第448條 技術圖板與施工現場不符、不全、不清晰或不按規定填寫、懸掛的。
第449條 未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或填寫記錄不實、不全的。
第450條 原始記錄與單位隱患自查台賬不符的,自查隱患記錄弄虛作假。
第451條 自主管理台賬沒有按期複查、整改銷號的。
第452條 自主管理製度不完善的,記錄不全、不實的。
第453條 未按規定要求送交各種報表的。
第454條 沒有隨身佩戴自救器、不係帽帶、工作服衣袖不係扣,頭燈、自救器斜背在肩上;無帽號、帽號不正規或登記姓名與上崗證姓名不符。
第455條 未按要求攜帶評估表,評估表確認填寫不規範或弄虛作假的。
第456條 皮帶機頭、機尾煤刮子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457條 零散作業票未登記上賬記錄的。
第二部分 采煤部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458條 采煤過程中任意丟頂、底煤的。
第459條 工作麵超前處理、上下機窩出現流煤(砟)未采取措施接頂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460條 刮板輸送機鏈子出槽不處理而繼續開車。
第461條 工作麵備用支護材料、規格數量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規定。
第462條 工作麵遇有堅硬的斷層、構造時,沒有采取鬆動爆破措施處理,使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第463條 工作麵上、下切頂線往裏及其它地點采空區懸頂距離超過作業01manbetx 規定而未采取強製放頂和加強支護措施,或特殊支架打設不符合規定要求。
第464條 高檔支護段雙楔梁與普通梁混合使用。
第465條 采煤工作麵刮板輸送機不按規定順序移設。
第466條 水冷電機不按規定使用冷卻水。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467條 工作麵煤壁、溜子、支架、超前點柱直率差,不迎山。
第468條 采煤工作麵不實行全承載的,發現空載點柱。
第469條 工作麵注液槍不用時未掛到點柱手把上。
第470條 支架操作未按規定程序操作。
第471條 違反采煤工作麵加強支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損壞點柱的;
二、頂梁掛設不平直、背頂不合格;
三、開工前未對人行道的兩排點柱進行二次注液;失效、不完好點柱未進行更換。
第472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先處理而進行回柱放頂的。
一、輸送機未移完,點柱未打齊;
二、後路不暢通或附近有其它人員;
三、工作地點附近有缺柱或失效、歪扭支柱。
第473條 工作麵供液壓力不符合規定。
第474條 未按規定鋪網、聯網、補網或支架梁頭超過網邊的。
第475條 工作麵不直、拉不上通線的。
第476條 工作麵架間有活煤的。
第477條 工作麵及兩巷超前處理,單體液壓支柱鑽底超過100mm未采取措施的。
第478條 工作麵支架高壓管路漏液,沒有及時處理的。
第479條 工作麵采高大,支架前未加設防片幫護網的。
第480條 工作麵上下頭交接梁雙銷不承載的。
第三部分 掘進部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481條 隨意留頂、底煤掘進。
第482條 巷道成型差,質量不合格。
第483條 打錨杆或噴射混凝土之前未找淨活碴或衝洗岩壁。
第484條 整修時各種管線掩護不到位。
第485條 錨噴支護作業噴漿機上料口及排氣口沒有配置捕塵、除塵裝置。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486條 開掘工作麵放炮風水噴霧裝置水幕不能覆蓋全斷麵。
第487條 炮掘工作麵作業時打眼未按規定畫輪廓線點眼位的。
第788條 錨網、架棚支護巷道發現未聯網或2處以上聯網不合格。
第489條 支架歪扭、調向、不迎山等。
第490條 U型鋼支架巷道不按規定使用防倒拉杆或撐木。
第491條 錨網支護巷道支護不成行的,出現拖根。
第492條 錨噴巷道基礎不符合設計要求。
第493條 煤倉維修、清倉時,沒有區管人員跟班負責安全工作。
第494條 皮帶機道整修地點安設與皮帶司機聯係信號不靈敏或信號不清的。
第495條 掘進機械電纜在巷道底板上拖拉摩擦。
第496條 錨噴巷道不掛線噴漿。
第四部分 機電部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497條 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未加裝防護設施的。
第498條 無人值班的機房、機電硐室沒有鎖門。
第499條 各種操作手柄、按鈕設置不符合規定的。
第500條 各種電器設備沒有上台上架、五小設備不集中上牌。
第501條 防爆電器設備(包括五小電器)無合格證入井。
第502條 礦燈外表不完好的。
第503條 礦井大型固定設備,沒有按規定進行日、周、月檢和試驗的。
第504條 輸送機的轉載點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第505條 要害場所電話不通的。
第506條 井下電氣、機械設備出現不完好的。
第507條 電纜、信號線、監測線和電話線吊掛、排列不整齊、不平直、亂掛的。
第508條 工作場所照明設施損壞,不能及時更換的。
第509條 機電硐室、設備等地點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數量不符合規定。
第510條 流動設備、備用設備及零部件放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511條 電氣設備(含五小設備)未避開淋水地點;直接往電氣設備上噴灑水的。
第512條 井下所有閑置不用的設備,未按規定日期拆除、升坑、交設備科的。
第513條 維護保養不善,造成設備外殼變形或生鏽的。
第514條 各種管道有跑、冒、滴、漏現象而不及時處理的。
第515條 各類管子接頭、接口固定未按規定使用標準、螺絲、密封圈、膠墊等進行連接。
第516條 控製刮板輸送機和皮帶輸送機的設備、小型電器、電纜等檢查、檢修質量管理未包機到人、掛牌留名。
第517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轉載點未使用封閉結構、自動噴霧裝置。
第518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小絞車等設備01manbetx 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等牌板內容未在規定位置張掛。
第519條 輸送機的轉載點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第520條 皮帶、絞車跑偏未使用跑偏輥調偏。
第521條 皮帶跑偏輥、托輥缺少、不轉圈;磨損超限、損壞,更換不及時。
第522條 皮帶機頭、機尾滾筒處有淤煤雜物,底托輥距巷道底板小於200mm。
第523條 光纜不能正常傳輸信號,未及時修複的。
第524條 礦燈使用時間達不到11小時、不完好、亮度不夠,對責任者罰款100元/盞。
第525條 井下各種閥門沒有手輪。
第526條 固定的地錨外露長超過規定的。
第527條 開關外觀鏽蝕、有煤粉衛生差的。
第528條 皮帶跑偏磨H架、巷幫。
第529條 小絞車、皮帶張緊車排繩亂。
第530條 減速機漏油的。
第531條 動力電源接線盒單點吊掛不符合要求的。
第532條 接地極沒有明顯遙測斷開點和標識牌的。
第533條 現場沒有五定管理看板和注油記錄的。
第534條 設備接線腔內有銅絲或煤屑的。
第535條 井下電氣設備不符合 《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
第536條 主要機電硐室執行領導幹部上崗檢查製度,沒有按規定上崗檢查的。
第537條 現場圖紙牌板與實際不符的。
第538條 井下電氣設備各部的螺栓規格不一致,長度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五部分 運輸部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300元:
第539條 斜坡跑車防護設施失效、損壞或缺少的。
第540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安設數量、質量或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質量不符合規定的。
第541條 接力運輸絞車司機身後沒有設置躲避硐(堅固的遮擋)。
第542條 平巷機車或斜巷絞車運輸大型物料和大型設備時,違反措施規定。
第543條 主繩頭和滿罐繩卡子未按規定安設、使用。
第544條 絞車保險繩直徑與主繩直徑不相同。
第545條 斜巷乘人點、片口及安全防護裝置等處沒有充足照明。
第546條 機車發生掉道,不彙報或隱瞞掉道。
第547條 斜巷(含小巷)運輸,上、下車場及中間片口、躲避硐口、施工的鑽場口未安設紅燈或未使用聲光報警信號。
第548條 一側布置帶式輸送機,一側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未設置經有資質的相關部門進行設計安全防護隔離網。
第549條 礦車碰頭、輪對、軸卡子等主要部件不完好。
第550條 軌道運輸線路軌道終端沒有阻車裝置。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551條 軌道鋪設質量不合格。
第552條 罐擋選型、安裝不符合規定。
第553條 絞車容繩最外層距滾筒邊緣的高度小於該繩徑的2.5倍。
第554條 絞車滾筒上繩端固定不牢固,剁股穿繩,鋼絲繩排列不整齊,嚴重咬繩、爬繩。
第555條 斜巷絞車過卷距離不夠,未安裝過卷裝置的。
第556條 絞車跑偏和運行中磨軌道、設備、支架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557條 軌道構件不全,彎道處少拉杆的。
第558條 運輸軌道流水衝刷道心,積水超過軌麵,長度達到5米。
第559條 主要運輸大巷缺少照明、聲光信號、警示牌、裏程牌、巷標、道岔責任牌。
第560條 機車平巷拉罐數量不符合措施要求,多掛罐。
第561條 頂罐、跟人行車不使用口哨、載波電話、泄露通訊聯係。
第562條 小絞車信號裝置不完好、不上板掛牌、不進安全硐、不按規定吊掛。
第563條 各類車房、硐室內存放雜物、易燃物。
第564條 使用的絞車沒有安設滴油器或滴油器內無油。
第565條 各類常閉式罐擋不具有手動操作功能,不能靈活自動複位達到常閉狀態。
第566條 軌道道岔擺尖開程不符合要求的。
第567條 井下膠帶輸送機有下列情形的。
一、皮帶機尾滾筒與地麵必須保證留有300mm的高度;中間底托輥應留200mm的高度,皮帶兩側不得有浮煤。
二、皮帶機保護裝置的安裝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保護的試驗、檢修必須按要求進行,並保證保護裝置動作靈敏可靠。消防器材必須齊全。
三、機頭、機尾必須有防護罩。
四、皮帶信號裝置必須保證通暢,聲光兼備。
第568條 運輸大型物料(軌道、道岔、U型鋼、圓木、鋼管、單體液壓支柱等單體物體長度超過2.5m物件);大型設備(提升絞車減速機、扒岩機、翻車機、大型電泵、水泵、電機車、充電機、綜掘機、采煤機、刮板輸送機、綜采支架等);特殊物料(電纜、皮帶、錨索等),以及裝車後高度超過裝載車沿0.2m,長度超過礦車0.3m,寬度超過礦車車體的設備及材料,未使用專用車盤的。
第569條 機車的製動距離、鋼絲繩、礦車連接裝置及跑車裝置,必須按規定進行試驗,並有記錄和試驗報告,日周月檢記錄齊全完整。
第六部分 一通三防部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570條 井下各巷道及用風地點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測風;風量變化異常的區域,未找出原因,不及時向有關領導進行彙報。
第571條 井下瓦斯監測裝置的使用及管理維護、維修不符合規定。
第572條 未管理好各種在用防塵設施,擅自拆除、損壞。
第573條 區隊長、班組長對所管區域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製器等未盡到職責,造成不能正常使用。
第574條 不按規定使用水質過濾器的。
第575條 消防器材數量不足、失效、沙箱內有雜物。
第576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的使用和檢修,不及時填寫運轉情況和檢修記錄。
第577條 不按規定填寫測風記錄和上報測風表。
第578條 風筒損壞、接口不嚴、反壓邊使用不好、吊掛不平直,未執行“逢環必掛”。
第579條 風門不自動關閉。
第601條 通風設施前後5m存放物料、不得安設電器設備,不得有雜物、淤泥和積水。
第580條 風門聯鎖器不起作用。
第581條 瓦斯員瓦斯簽到牌(檢查牌)設置不符合規定。
第582條 瓦斯員不按巡回檢查路線檢查,不按規定時間、彙報次數向通風區彙報。
第583條 防塵噴霧缺少或不能正常使用。
第584條 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在噴漿(水)時噴到其表麵。
第585條 不得設置臨時通風設施,如特殊情況需使用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
第586條 通風設施必須掛牌管理,建立檔案台帳;通風設施必須達到標準要求,出現破損、漏風、牆體變形等維護不到位。
第587條 井下風門必須安設連鎖裝置和風門傳感器,主要進回風聯巷安設正反向風門,調節風門、調節牆要有調節窗。
第588條 嚴禁使用風簾控製調節風量。
第589條 密閉牆外柵欄不得腐爛、歪扭、密閉不嚴、警標牌破損、字跡模糊。
第590條 密閉牆外,臨時作業、停產掘進麵必須打臨時欄和掛警示標牌。
第591條 未嚴格按規定檢查自救器氣密性、發放使用合格自救器。
第592條 采空區的密閉牆要由專人負責檢查,並建立記錄。
第593條 放炮母線有破口、明接頭的;放炮母線、雷管腳線未按規定扭結的;放炮母線長度、接頭不符合規定的
第七部分 地測防治水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200元:
第594條 開掘巷道及采區主要上下山,未按照地測標準化要求繪製巷道素描圖。
第595條 在施工超前探或探放水鑽孔時,固管達不到技術要求,而安裝防噴裝置和高壓閥門鑽進的。
第596條 未及時製定防治水措施,防治水設計不合理、或不及時修訂而延誤防治水工作正常進行。
第597條 采掘工作麵未按要求進行采前水文地質條件03manbetx 和安全評價,並提交正式報告;需上報集團公司,未待批複後開掘和回采的。
第598條 未按規定安裝排水設備。
第599條 臨時排水設備未定期檢修維護,不能正常運轉時,現場未按規定做循環水池、沉澱池、水溝、護欄、警標等。
第600條 對不執行防探水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造成巷道被迫停頭。
第601條 采掘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未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前進的。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五、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六、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第602條 主排水係統(泵、管道、閘門、配電設備和供電線路),每年雨季以前未進行檢修,和全部水泵未進行聯合試運轉,並留有原始記錄台賬的。
第603條 未及時下達通知單或技術業務聯係單的。
第604條 在井下探放水工程施工,施工人員不了解該工程設計的目的、任務、施工方法與質量要求。
第605條 鑽窩不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或鑽窩支護、規格、和水窩尺寸等不符合設計要求影響正常施工。
第606條 測量人員因測量誤差超限造成返工浪費(無效進尺)。
第607條 測量人員有意拖延掛線影響生產。
第608條 地測部門要及時給線並精確校線,施工單位要執行班隊長照(延)線製度,延線點距頭超過50米或照(延)線精度超過50mm時。
第609條 生產技術部在接到采掘組通知後,未及時提供地質說明書。
第610條 新掘地區巷道必須吊掛 “工作麵超前物探許可掘進動態牌板”,未執行不掛牌不生產製度。
第611條 在鑽窩附近10米範圍內,未安裝專用電話。
第612條 施工單位未按鑽探設計要求而進行盲目施工,本月進尺無效。
第613條 巷道進行整修時,有關單位必須提前3天與測量組聯係,調查巷道內是否有導線控製點。
第614條 未按時到野外進行地表塌陷區調查,資料弄虛作假。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三個責任對相關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615條 鑽場備用鑽杆不塗油。
第616條 采掘地區確需調整,未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或人員的。
第617條 對可預見的地質構造或生產條件改變以及其他需補充技術措施的,未及時補充、審批、貫徹的。
第618條 在接到計劃後,不能夠及時排查安全生產隱患,每漏排一個地區的。
第619條 掘進工作麵未及時懸掛超前探測牌板,未執行不掛牌不生產製度。
第620條 所有上山地區開拓、掘進時,巷道無水溝的。
第621條 防探水通知單未提前3日以上下達到施工單位和業務職能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或主管技術員未在通知單上簽字的;無水害情況說明和局部圖,明確規定停止掘進位置的。
第622條 施工單位接到防探水通知單後,不按規定編製安全技術措施和審批、貫徹的。
第623條 在探水區域掘進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未認真學習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掌握礦井各種出水征兆,熟悉礦井水災避災路線的。
第624條 防探水技術人員未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的。
第625條 每月月底前防治水技術人員,未做好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的,其內容不齊全、完整、規範的,不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不符合地測標準化基本要求。
第626條 每年、季度未,未提前保質保量做好水文地質預報工作,其圖紙、文字等資料不齊全完整,不符合《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礦井地測質量標準化要求。
第627條 鑽探施工單位在開孔過程中,套管長度、套管壁厚等均不符合設計規定。
第628條 注漿固管24小時後,要做好耐壓試驗,試驗壓力最終達不到設計壓力。
第629條 固管達到技術要求後,沒有安裝高壓閥門鑽進。
第630條 井下水文鑽孔施工完畢後,要求施工單位在2~5天內提交完整的竣工報告。
第631條 防治水人員對防治水工作中檢查、監督不力。
第632條 雨季“三防”期間的三防物資準備、地麵調查、井下水倉、地麵防洪溝清挖必須未按文件要求時間完成的。
第633條 未按照地測標準化要求,及時填寫地質台賬,修改填繪地質圖紙。
第八部分 標準化與文明生產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對責任者進行追究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三個責任追究對相關人員進行罰款處理:
第634條 被上級檢查停產整頓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黨政正職、主管副職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其他管理人員罰款2000元。
第635條 被礦停產整頓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黨政正職各罰款1000元、其他管理人員按係數對等罰款。
第636條 被礦責令停止生產的地區,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黨政正職和主管副職各罰款500元,其他管理人員按係數對等罰款。
第637條 沒有安排專人對本班施工質量進行檢查驗收並記錄,對責任者及責任管技人員各罰款200元。
第638條 因質量問題造成返工浪費,按三個責任對責任者及相關管技人員罰款300元。
第639條 巷道、鑽場等現場文明生產衛生差,物料、設備存放不整齊;距軌道不足0.7米;不分類、集中碼放;標誌牌不齊全、不合格,按照三個責任對責任者及相關領導各罰款200元。
第640條 巷道有淤泥、積水(長5m,深0.2m)罰款100元。
第641條 巷道內折梁斷柱,沒有及時處理,對責任管技人員罰款100元,並立即整改。
第642條 采、掘(開)工作麵出水煤、大砟塊,對當班跟班領導和當班班、隊長各罰款100元。
第643條 所有生產地區設備、設施、電纜及管線未按要求實行編碼管理,對主管副職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