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健康發展, 真正把“管理、裝備、素質、係統”四並重原則落到實處,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礦井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製度。
本製度所稱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 礦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第四條 嚴格按照上級要求組織各類培訓,認真落實培訓計劃,積極開展各項培訓活動,確保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全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02manbetx.com 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礦井主要負責人(礦長)為安全培訓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製定並落實安全培訓管理製度、安全培訓計劃,按規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訓經費,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麵負責;黨委書記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分管責任人,負責本礦安全培訓工作的管理;安全技術培訓科(以下簡稱培訓科)負責按計劃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施,建立健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做好從業人員的外培和內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