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主要負責人,是指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采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安全、技術、地測、企管、防衝、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區、科、隊)主管技術員及以上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曆,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曆。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曆,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曆。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每年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01manbetx 、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麵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製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標準,建立國家級考試題庫。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考核標準,建立省級考試題庫,並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主要負責人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和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02manbetx.com 防範、應急管理和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五)典型02manbetx.com 和應急救援案例03manbetx ;
(六)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健康等知識;
(三)傷亡02manbetx.com 報告、統計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的內容及其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其他需要考試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條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考核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考核部門提出考核申請,並提交其任職文件、學曆、工作經曆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考核部門接到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申請及其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相應的考試;發現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對申請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並書麵告知申請人及其所在煤礦企業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三十五條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試應當在規定的考點采用計算機方式進行。考試試題從國家級考試題庫和省級考試題庫隨機抽取,其中抽取國家級考試題庫試題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試滿分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為合格。
考核部門應當自考試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三十六條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合格後,考核部門應當在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考核部門應當告知其所在煤礦企業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三十七條 考核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三十八條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結束後,培訓科要及時建檔,更新培訓檔案信息。
第三十九條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或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記載信息虛假的將撤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