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加強我礦教風、學風建設,充分發揮考試的應有功能,強化任課教師的責任心,要嚴格執行“教考分離”製度,嚴肅考試紀律,檢驗培訓效果。
第六十九條 考試日程由培訓科統一安排。考試實行單人單桌對號入座。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身份證,應提前10分鍾進入考場,將證件放在桌麵備查,遲到超過10分鍾者不準入場。
第七十條 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鍾,具體考試時間規定視培訓專業內容和對學員的要求而定。
第七十一條 監考人員由礦領導、安全科、等領導擔任,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七十二條 培訓科要根據試場數,每一考場(或教室)要選派兩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提前10分鍾到達考場,不準遲到、早退,不準擅自缺席;
(二)發卷前要重申考場紀律;
(三)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幹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發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厲製止,並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五)考試結束,應按規定時間收卷,並清點試卷份數,送培訓科。
第七十三條 監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以監考工作失誤論;向學員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違紀論。對失職或違紀情況,培訓科將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十四條 加強考試巡視工作。礦領導及培訓科主任要深入考場檢查與巡視考試情況。巡視人員應及時作好考場巡視記載。
第七十五條 考試時,除監考人員及巡視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進入考場。
第七十六條 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一)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後不立即離開考場,並在考場內及附近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5、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6、飲酒後嚴禁進入考場。
對有上述考試違紀行為的學員,取消考試資格。
(二)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1、開考後,發現有書籍、複習資料、筆記本和小抄等(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6、考試中利用手機、平板電腦等通訊工具作弊;
7、請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8、偷考卷者。
對有上述考試舞弊行為的學員,該次考試以零分記,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100-200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 檢驗培訓效果,將采取以考試成績檢驗培訓效果的辦法進行,考試成績90分及以上為“優”(非常合格),考試成績80分至89分為“良”(合格),考試成績79分及以下為“差”(不合格),並對考試成績“優”者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