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 加強證件管理,嚴禁無證上崗及證崗不符違法現象發生,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原件由培訓科保管,並將證件分工種存放。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副證由本人入井時隨身攜帶。
第一百條 其他從業人員持有“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入井,其他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後,由培訓科發放“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培訓記錄培訓科存檔。
第一百零一條 參加上級舉辦的各專業、專項培訓(如:職業衛生、應急救援、調度管理、防衝、防治水等)發放的證件交培訓科保管。
第一百零二條 證件丟失後或不可使用時,憑單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到培訓科申請補辦,並交手續費10元。過期失效的證件或特殊工種崗位人員變動的,各單位上崗前要及進行補換相關證件,並把失效證件回收並交培訓科,以免造成證件管理不當,防止冒用混用,造成人為安全隱患。
第一百零三條 破損、模糊、無法清楚辨認字跡、照片不清晰的證件,所在單位、安全科、培訓科、安監站及礦領導均有權收回,做無效證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安檢人員和井口檢身工必須檢查入井前是否持有效證件入井。所以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的方可入井上崗作業。
第一百零五條 對持有過期、私製、偽造、塗改、轉借證件下井的,按無證上崗作業處罰。同時對使用、提供假證、轉借證件、私製證件的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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