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拿出專項資金,實行培訓專款專用,給予經費保障,以確保培訓計劃的完成,堅決杜絕無證上崗現象的發生。
第一百零七條 培訓經費使用範圍
(一)用於培訓科培訓資料的出版經費;
(二)用於配備培訓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
(三)用於支付“三項崗位”人員的培訓費用及舉辦培訓班的費用;
(四)各項培訓活動經費;
(五)上級下發通知參加的各類培訓費用及培訓教師學習經費;
(六)購置教育圖書、光盤以及各種培訓材料費用;
(七)支付專家講課費、專兼職教師講課費;
(八)培訓教育評先樹優獎勵經費。
第一百零八條 經費管理:
(一)礦以年度為單位劃撥專款用於培訓工作的考核與獎勵。分學期考核,分學期劃撥,在劃撥經費不足的情況下,按實際所需款額劃撥。
(二)按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培訓經費。
(三)培訓教育經費由培訓科掌握使用,財務科專戶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第一百零九條 外出安全培訓期間的幹部員工待遇按照上級規定執行,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不得克扣、壓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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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證件管理製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