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六條 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一百七十七條 由使用部門及相關科室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以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建立培訓檔案,考試成績及考試試卷必須存檔保存。
第一百七十八條 安全生產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單位應與使用部門承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培訓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培訓學時視情況合理安排。
第一百八十條 培訓內容按照相應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要求,安排專業人員及專家進行培訓,嚴格要求培訓質量,做到應知應會達到100%。
第一百八十一條 培訓人員上崗後有關單位要做好跟蹤調查,不能勝任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重新進行培訓,保證操作人員的工作質量。
第一百八十二條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操作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應停止作業,並對有關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並連帶追究管理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單位涉及人員較多的要及時與培訓科聯係,培訓科要及時安排培訓人員及培訓內容,培訓科要在第一時間內安排培訓學習,培訓合格率100%。
第一百八十四條 勞資科、培訓科、安全科對“四新”培訓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進行獎勵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