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製度(2022)
第二百九十二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對安全培訓教育負有監管責任的各級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礦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安全科、勞資科等科室對礦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形成教育培訓實施、考核、監管體係。
第二百九十四條 礦領導、安全科、勞資科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製度、年度培訓計劃、安全培訓管理檔案的製定和實施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的情況;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情況;
(五)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班組長)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的情況;
(六)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轉崗前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七)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情況;
上述各條存在問題或沒有落實到位的,限期改正。有關培訓工作內容由培訓科負責落實,現場崗位持證上崗情況和監管由各級入井管理幹部、安檢員、班組長等負責生產安全監管的人員負責執行。
第二百九十五條 發現特種作業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負有直接責任或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信息虛假的將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百九十六條 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專項考核,強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杜絕不培訓就上崗現象。
第二百九十七條 特別要注重對“有證無崗、有崗無證、證崗不符”現象的檢查,安全科要對重點區域、崗位的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防止人、崗變化帶來的不安全隱患。
第二百九十八條 培訓科要定期向礦領導和安全科通報安全培訓的各項工作開展情況,在培訓工作中發現有不執行培訓製度、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安全科、培訓科依據本礦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文件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九條 區隊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培訓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製度的建立並按要求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工作實際的安全教育培訓活動,同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真實、規範,配合有關科室做好定期檢查、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