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煤礦勞動定員管理,防止超定員生產,根據《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2018〕38號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應按照核定的井下勞動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和組織生產,嚴禁超定員組織生產。
(三)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必須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的要求。
(四)指定職能部門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做好煤礦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及組織實施等工作,勞動定員標準每年修訂一次。
(五)建立勞動定員考核辦法,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獎懲內容。
(六)嚴格控製井下作業人數。每班采、掘作業人員人數不得超過《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的規定。
(七)充分利用井下人員定位管理係統加強勞動定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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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