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通風專業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項管理製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礦通風、瓦斯防治、綜合防塵、防滅火和安全監控等專業管理製度”的規定,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6)、《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製定本製度。
(二)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三)低瓦斯礦井每2年進行1次瓦斯等級鑒定,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煤礦、采區、工作麵瓦斯湧出量。
(四)經鑒定為高瓦斯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為低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
(五)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六)煤礦瓦斯等級的鑒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煤礦絕對瓦斯湧出量最大的月份(7~9月份)進行鑒定;在鑒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 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進行測定。
(七)突出礦井 ( 或者突出煤層 ) 的鑒定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鑒定機構承擔。低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工作,由具備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能力的煤炭企業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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