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矸石山防火管理,預防矸石山自然發火,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2016)246條“煤礦的所有地麵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矸石山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於80m,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10m以淺有煤層的地麵上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陷範圍內。
(三)對矸石山堆積的矸石,要作封存處理,盡量減少外露,避免火災發生。
(四)嚴禁向矸石山傾倒溫度大於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鋸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與洗選矸石應分別堆放。
(五)矸石山有自燃傾向或已發生過自燃的,必須製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製度、危害預警措施、應急預案等。
(六)矸石山自燃傾向性高的煤礦要建立自燃預警管理製度,建立相應技術管理資料庫。
(七)自燃嚴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氣必須設置安全警戒區,禁止人員和車輛接近。
(八)設置專人負責對矸石山進行管理和巡查,一旦發現火情必須立即報告調度室,調度室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彙報煤礦分管領導,製定滅火方案,組織滅火。
(九)矸石山自燃嚴禁用水直接滅火。不宜采用大規模開挖方式滅火,如決定采用該方式滅火,要采取措施釋放積存在矸石山內部的可燃氣體,防止陰燃區暴露後轉成明火,點燃積存內部的可燃氣團。
(十)完成滅火後的矸石山必須組織進行驗收,對滅火後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態恢複措施,防止自燃再次發生。
(十一)對矸石山要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集中檢查,形成檢查記錄,提出處理意見。